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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析近親屬犯窩藏包庇罪的處罰摘要:本文從窩藏包庇罪處罰的歷史傳統(tǒng)和現(xiàn)實土壤、刑法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司法實踐三個方面論述了對近親屬犯窩藏包庇罪從寬處罰的理由,并提出立法建議。關鍵詞:窩藏包庇罪;近親屬;從寬處罰一、窩藏包庇罪的立法現(xiàn)狀我國刑法第310條和362條規(guī)定了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且具有正常的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由于刑法忽視了近親屬這一特殊群體,法學界提出了諸多建議。有學者建議將親屬界定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外)祖父母以及(外)孫子女,同時視情節(jié)輕重以及造成的結果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
2、除處罰。[1]限制隱匿的罪種,規(guī)定國事重罪不得隱匿,對危及國家重大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親屬不得隱匿。[2]學者們的建議雖有差異,但均認為對于近親屬犯窩藏包庇罪應從寬處罰。筆者同意這種觀點,下面簡要闡述理由。二、近親屬犯窩藏包庇罪從寬處罰的正當性(一)具有歷史傳統(tǒng)和現(xiàn)實土壤“親親相隱”為春秋戰(zhàn)國時期儒家所提出,西漢時“親親得相首匿”得以入律,唐代則明確規(guī)定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者減刑,以后歷代封建王朝雖有變化但基本上沿用唐律,民國時期仍然有“親親相隱不為罪”的規(guī)定。我國是一個尤其注重歷史傳統(tǒng)的國家,“親親相隱”這一觀念已深深植根于民眾內心。同時,
3、從當代世界有關窩藏包庇罪的立法現(xiàn)狀來看,許多國家對近親屬犯窩藏包庇罪的處罰普遍作了例外規(guī)定。日本、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都有為使近親屬免于刑事處罰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不予處罰或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英美刑法中雖然沒有“容隱”的規(guī)定,但英美證據(jù)法中卻有“夫妻互隱”的特權規(guī)則。總之,法律對親倫關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包容幾乎是當今世界各國的普遍作法。[3]再者,民事法律基于婚姻和血緣關系在近親屬之間規(guī)定了諸如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等種種義務來維持家庭和社會的正常運轉,那么近親屬之間基于親情而做出窩藏包庇行為自然也在情理之中。有學者指出:讓法律和親情相融而不是相背,在國家
4、法律制度體系中給予血緣親情一定的自由空間,這不僅有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而且可以軟化國家法律的殘酷性。[4]綜上,我國古代即有“親親相隱不為罪”的歷史傳統(tǒng),同時,國外刑法對窩藏包庇罪中親屬犯亦有免予處罰的規(guī)定,加之我國民事法律對近親屬規(guī)定了種種義務,這就又為近親屬犯窩藏包庇罪從寬處罰提供了現(xiàn)實土壤。(二)符合刑法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1.行為人的再犯可能性降低。刑法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據(jù)之一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人身危險性是指行為人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潛在危險,其判斷的主要根據(jù)便是行為人的再犯可能性。行為人再犯可能性越大,改造難度越大,量刑應當越重。近親屬犯窩藏
5、包庇罪,由于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如果排除這幾種特定的近親屬,行為人未必會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因此,行為人的再犯可能性明顯降低,自然應當從寬處罰。2.期待可能性減弱。期待可能性是指期待行為人做出適法行為的可能性。行為人即使實施了符合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的行為,但如果沒有期待可能性則無罪,期待可能性越小量刑越輕,期待可能性越大量刑越重。當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近親屬犯罪時,出于人類本能自然會想辦法幫其逃脫刑法的制裁,從而為其提供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法律不強人所難,此時法律不能期待行為人大義滅親,幫助犯罪
6、的近親屬逃匿是基于人類最基本的情感做出的本能反應,同時也為避免彼此間的親情瞬間崩塌。因此,從寬處罰完全必要。(三)利于司法實踐的統(tǒng)一司法實踐中對近親屬犯窩藏包庇罪的量刑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法官往往根據(jù)自身對法律的理解選擇是否把近親屬關系作為從寬處罰情節(jié)。例如,彭某球為犯故意殺人罪的兒子彭某華提供住處,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定其犯窩藏罪,但免于刑事處罰。這一判決得到了法學界和實務界的肯定。但我國的判例對同類型案件僅具有參考意義,法院在處理同類案件時大多沒有把近親屬關系作為量刑情節(jié)。這就導致同罪不同罰,造成司法不公,要切實改變這一狀況,修改現(xiàn)行法律無
7、疑是最佳選擇?;谝陨侠碛?,筆者建議對近親屬犯窩藏包庇罪從寬處罰。當然,在立法上要進行嚴格的限制:一方面要明確近親屬的范圍及從寬處罰原則,如直系親屬或配偶可以免除處罰,其他近親屬可以減輕處罰;另一方面要限制隱匿的罪種,對危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親屬不得隱匿。[參考文獻][1]陳香.試論窩藏、包庇罪的主體范圍[J].寧波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4(1):62.[2]沙影.對親屬應否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的探討[J].湖北經(jīng)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11):113.[3]汪永樂.關注刑法的人倫精神——以新刑法第條310規(guī)定的窩藏、
8、包庇罪為視角[J].政法論壇,2001(1):83.[4]胡啟勇.先秦儒家“親親相隱”原則的實質及其法倫理意義[J].貴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