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訴訟的程序困境及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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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訴訟的程序困境及路徑選擇   摘要:濫觴于英國的公司司法訴訟引入我國后,遭遇了諸多程序困境如:解散之訴性質認定問題、解散之訴的管轄問題、解散之訴的主體問題、解散之訴與他訴的合并問題、“公司僵局”的認定問題等等。針對公司司法解散訴訟遭遇的程序困境,文章在實證分析的基礎上,不揣淺薄略陳管見。   關鍵詞:解散之訴;公司僵局;前置程序;訴的合并 一、公司司法解散程序遭遇的困境   我國在XX年公司法修訂時,從域外泊來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此“泊來品”在我國法制環(huán)境下生長情況如何,本文以其遭遇的程序困境為視角析述之。 性質之殤

2、   依傳統(tǒng)理論公司解散之訴不是侵權之訴就是違約之訴。假定其性質為侵權之訴,那么訴訟系屬時原告合法權益應存在現(xiàn)實損害。可事實上原告股東的權益并未受到實際損害,哪怕輕微損害。有學者為調和這種矛盾,提出了“期待權”落空理論。筆者認為“期待權”落空理論只能作為公司解散之訴的法理基礎,不能對公司解散之訴的性質做出完美解釋。因為“期待權”存在無法量化的缺陷,尤其在公司治理抽象的法律語境下。若將公司解散之訴定性為違約之訴,那么可以把“公司僵局”理解為與公司存續(xù)相關的“合同束”不能適當履行,從而對原告股東權益可能產(chǎn)生損害。但合同不適當履行既可能產(chǎn)生

3、違約責任也可能產(chǎn)生侵權責任,外加“公司僵局”本身的復雜性,無疑從契約履行角度對公司解散之訴性質予以分析也不可行??梢?,不宜當然地把公司解散之訴列入傳統(tǒng)侵權之訴抑或違約之訴,也不能限于運用傳統(tǒng)損害賠償訴訟理論分析公司解散之訴的性質。 主體之殤   公司法第183條規(guī)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但未說明單獨持股還是合計持股,且未對持股時間作明確限制,與域外通行體例不符。這是立法者無意疏忽還是有意設計,事關訴的主體設計不得不察。此外,公司法規(guī)定將公司明定為公司解散之訴的單獨被告,相關股東列為訴的第三

4、人。既然立法將公司明定為解散之訴的單獨被告,那么公司為裁判結果的當然承擔者??膳袥Q一旦宣布被告公司解散,公司的獨立人格將不復存在,原告股東的權益恐難依其預期獲得賠償。 管轄之殤   由于公司法對解散訴訟管轄問題未有涉及,就地域管轄而言,依民事程序法一般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如按被告住所地管轄,由于公司股東來源于各地,將會導致管轄權過于分散,引致當事人及人民法院陷入管轄權爭議,從而導致審判期限延長。若按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由于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均可視為侵權行為地,股東可以自身住所地為侵權結果發(fā)

5、生地來選擇管轄法院,那么可能會涌出多個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亦會引致管轄權爭執(zhí)。若采取履行地標準落實管轄,可是對司法解散程序而言又無從談起。就級別管轄而言,民事程序法通常按涉案標的大小確定管轄法院,但標的大小很難表征出案件難易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進而可能有損裁判的公正。 “公司僵局”認定之殤   公司法規(guī)定將公司經(jīng)營管理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定性為英美法上的“公司僵局”。但“公司僵局”的認定離不開專業(yè)知識和經(jīng)營管理經(jīng)驗,對僅涉足法律領域的法官而言,不能不說是勉為其難。 裁判之殤   公司法規(guī)定請求司法解

6、散的股東需用盡“其他途徑”,方能提請解散公司。此處“其他途徑”是指公司章程、公司法項下的救濟,還是包括調解、仲裁程序在內的非訴程序的救濟,抑或兩者兼指??上Я⒎ㄕ卟⑽椿卮?,無疑給解散之訴裁判的不統(tǒng)一埋下隱患。 訴的合并之殤   解散之訴中,股東常常附帶提出或通過訴的追加方式提出其他訴訟請求,如解散之訴與侵權之訴、解散之訴與違約之訴、解散之訴與公司的反訴等合并提出的情況。司法實踐中,各地的做法不盡一致,但多數(shù)情況是駁回股東的其他訴訟請求,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值得關注的是解散之訴與其它訴訟請求能否合并審理,哪些可以合并審理。 二、公

7、司解散之訴程序的路徑選擇 解散之訴為形成之訴   傳統(tǒng)理論依請求權不同把訴分為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但解散之訴既不屬于侵權之訴也不屬于違約之訴,可見傳統(tǒng)理論解釋解散之訴性質存在先天性不足。筆者認為解散之訴結果是變更或解除公司既有法律關系,類似于解除契約的訴訟,其宜定性為形成之訴。 解散之訴的管轄   確定解散之訴的管轄,首先應確保案件裁判的公正,其次要考慮司法效率。綜合這兩項因素,司法解散案件地域管轄應是公司所在地法院,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由于解散之訴所涉財產(chǎn)數(shù)額較大、程序事務繁瑣,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chǎn)案件級別管

8、轄的意見》確定司法解散案件的級別管轄,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區(q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解散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qū)、地級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解散案件。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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