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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節(jié)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一、初始適航管理1.管理機構1987年12月28日,民航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在上海設立民航總局上海航空器審定中心(簡稱“審定中心”)。這是上海第一個專業(yè)性民用航空器初始適航管理機構。行政上隸屬民航華東管理局領導,業(yè)務上接受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簡稱“民航總局適航司”)指導。其職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由民航總局適航司授權,代表國家民航適航管理當局對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制造進行適航審定,實施批準和監(jiān)督。該機構經1年零8個月籌建,于1989年8月24日正式成立。成員由從民航華東管理局航空器適航處(簡稱“適航處”)、上海飛機設
2、計研究所、南昌飛機制造公司抽調專業(yè)技術人員及領導干部等11人組成,其中高級工程師3人、工程師3人、助理工程師2人。1990年,“審定中心”又調入數(shù)名具有飛機型號設計和制造專長的高、中級技術人才,使在編人員增至15人,其中高級工程師5人,工程師4人,助理工程師4人。專業(yè)涉及飛機總體、氣動、結構、系統(tǒng)、動力、設備及制造工藝等。1992年,民航總局又決定,將“審定中心”編制暫擴至30人。至1995年“審定中心”在編人員達23人,其中高級工程師14人,工程師7人,助理工程師1人,技術員1人。設置機體氣動組、系統(tǒng)與設備動力組、制造檢查組、適航資料組、顧問組等6個職能部門,基本可以適應各類民用
3、航空產品的初始適航審定的需要。1989年10月,“審定中心”成立不久,即受民航總局適航司的委托,在杭州民航療養(yǎng)院負責組織了全國民航首次初始適航工作研討會。參加這次會議的,有民航總局及地區(qū)管理局領導,并由民航總局適航司副司長吳湘如作專題報告。與會者就初始適航的審定工作進行研討和交流,明確了重要性。為適應日益繁重的適航管理工作,“審定中心”制訂了崗位職責。是年12月15日,民航總局適航司,批準了《上海審定中心職責》,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項規(guī)章制度。1992年“審定中心”編制出《工作手冊》。是年4月,在安徽黃山召開全國初始適航管理工作研討會上,民航總局適航司有關領導肯定了《工作手冊》,并于
4、1993年推廣到全國各個航空器審定中心作為編制工作手冊參考?!皩彾ㄖ行摹钡膶I(yè)人員,為學習國外適航管理的先進經驗,自1990~1997年,翻譯出版了美國民用航空條例的有關內容:“系統(tǒng)設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飛機審定系統(tǒng)評估大綱”、“航空器審定系統(tǒng)評審大綱”、“甚輕型飛機的適航要求”和“適墜性”等,并將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咨詢通告27—1一般類旋翼航空器合格審定更改3等9種;編寫完成《航空器審定系統(tǒng)評審大綱》、《生產許可審查》《制造符合性培訓教材》(草稿)等資料,供參考。此外,還不定期地出版《適航參考資料》等內部資料。?1990~1995年“審定中心”培訓情況表年份主辦者授課人培訓內容1
5、990民航總局適航司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專家關于生產審定適航管理1991民航總局適航司1、中國適航管理專家2、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專家1、制造符合性檢查和生產過程的質量保證體系監(jiān)控2、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的標準化評審規(guī)范3、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規(guī)章各部分的培訓19921、民航總局適航司2、民航總局適航司及航空航天部質量司3、航空航天部1、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專家2、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專家3、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專家1、發(fā)動機轉子葉片折斷2、威布爾分析法3、座椅動力沖擊試驗1993民航總局適航司1、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專家2、麥道公司安全可靠性分析專家1、系統(tǒng)可靠性學習班2、威布爾分析法學習班3、技術標準規(guī)定課程培訓4、持續(xù)適航
6、課程培訓5、航空器系統(tǒng)評審大綱6、顫振研討會1994民航總局適航司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專家1、制造符合性檢查2、“供應商”培訓3、委任工程代表培訓4、航空器評審小組培訓1995民航總局適航司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專家1、航空器審定系統(tǒng)評審大綱培訓與實習2、適墜性與損傷容限3、DO-178B機載設備軟件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及數(shù)字電子系統(tǒng)、閃電防護與顫振培訓2.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設計民用航空器應當向民航總局申請型號合格證。經民航總局按照規(guī)定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后,合格者才能獲得型號合格證。制造民用航空器時,除需持有經民航總局頒發(fā)的型號合格證外,還應向民航總局申請生產許可證。經民航總
7、局按照規(guī)定進行生產許可審定后,給合格者頒發(f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規(guī)定頒發(fā)適航證;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者,除特殊情況外,均不得生產民用航空器。根據民航總局適航司的授權,“審定中心”自1989年成立至1997年,依據國務院于1987年5月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決定和命令,對航空器設計制造單位進行型號合格、生產許可和型號更改合格審查工作。[1987年5月4日國家頒發(fā)的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審查 1989年底,“審定中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