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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guī)定》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guī)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41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器運行的適航管理,保證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并對其實施有效監(jiān)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簡稱CCAR—111部)。注:1997年1月6日民航總局已對此條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器運行的適航管理,保證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并對其實施有獎監(jiān)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簡稱CCAR-121AA部)?!钡诙l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
2、”),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運行,均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第三條本規(guī)定內下列用語的含義為:(一)“運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駕駛、操縱航空器)為目的,使用或獲準使用航空器,而不論作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對航空器是否擁有合法的控制權。(二)“營運人”是指使用航空器運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三)“型號合格審定基礎”是指型號合格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對某一產(chǎn)品進行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jù)的標準。型號合格審定基礎包括適用的適航標準及其修正案、專用條件和豁免條款等。(四)“專用條件”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針對某一產(chǎn)品的某些新穎或獨特的設計
3、而補充頒發(fā)的適航要求。專用條件所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運行要求和環(huán)境保護要求應當具有不低于現(xiàn)行適航標準的安全水平。(五)“維修”是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維修、翻修、修理、檢查、更換、改裝或排故等。(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當?shù)剡M行,可能明顯影響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或影響適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規(guī)方法或用基本操作無法進行的修理。7(七)“重要改裝”是指改變航空器、發(fā)動機或螺旋槳型號設計的改裝。這種改裝可能會明顯影響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重
4、要改裝包括按照常規(guī)方法或用基本操作無法進行的改裝。(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任何一個附件(包括整個動力裝置和/或任何正常、應急設備)。第二章一般規(guī)定第四條營運人應當按照民航總局的規(guī)定獲得批準或許可,并遵守獲準的條件從事航空器運行。第五條營運人從事航空器運行時,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和民航總局其他有關各類人員、飛行、機場使用等方面的規(guī)定。第六條航空器運行時,必須攜帶現(xiàn)行有效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無線電電臺執(zhí)照原件。第七條航空器運行期間,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guī)定》,始終保持其外部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及營運人標志正確清
5、晰。第八條航空器的運行類別和使用范圍,必須符合該航空器適航證的規(guī)定。第九條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保持該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終不低于其型號合格審定基礎對該航空器的最低要求。航空器改變獲準的客艙布局、使用限制或載重平衡數(shù)據(jù),必須重新取得民航總局的批準或認可。第十條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依據(jù)其所遵循的飛行規(guī)則、預定飛行的航線、地區(qū)、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條件等,確認其性能使用限制、儀表和設備均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第十一條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民航總局有關民用航空器追溯性適航要求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
6、,執(zhí)行有關該航空器的適航指令所規(guī)定的檢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第十三條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配備與運行類別相適應的和為特殊作業(yè)所附加的經(jīng)批準的航空器部件。第十四條航空器運行時,其所有系統(tǒng)及航空器部件應當始終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但是,當航空器符合下列條件時,允許帶有某些不工作的航空器部件運行:7(一)符合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最低設備清單(MEL);(二)保證航空器是在規(guī)定的使用限制條件下運行;(三)適航指令要求必須工作的航空器部件均能正常工作。第十五條航空器在運行中必須攜帶下列現(xiàn)行有效的非縮微形式的手冊:(一)飛行手冊(AFM);(二
7、)最低設備清單(MEL);(三)使用手冊(OM),外形缺損清單(CDL),快速參考手冊(QRH),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冊中的適用者。第十六條航空器在型號合格審定階段必須進行航空器評審;引進的航空器在首次頒發(fā)適航證前,也必須進行航空器評審。第三章適航性責任第十七條營運人應當對航空器的適航性負責,必須做到:(一)每次飛行前實施飛行前檢查,確信航空器能夠完成預定的飛行;(二)正確理解和使用最低設備清單,按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標準排除任何影響適航性和運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三)按批準的維修方案完成所有規(guī)定的維修作業(yè)內容;(四)完成所有
8、適用的適航指令和民航總局認為必須執(zhí)行的其他持續(xù)適航要求;(五)按法定技術文件要求完成選擇性改裝工作。前款第(五)項所稱“法定技術文件”,是指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工程和維修方面的技術規(guī)范。第十八條營運人必須就其工程管理結構、工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