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控辯失衡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控辯失衡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 一、我國刑事辯護制度控辯失衡的現(xiàn)狀 1、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辯護律師權利的規(guī)定未能落到實處 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訴訟中的權利是對等的。但是,律師閱卷、會見犯罪嫌疑人、調查取證等權利在實踐中未能落到實處?! ∑湟?,會見難。刑訴法第96條規(guī)定“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但是,廣大律師普遍感到會見難:制造種種理由、借口拖延;非涉密案件也要經(jīng)過批準;限定會見時間、次數(shù);控制問話內容、禁止記錄等,這使會見流于形式。 其二,申請變更強
2、制措施難。刑訴法第96條規(guī)定,律師在“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刑訴法第75條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比欢P者深深感到上述規(guī)定基本上是一紙空文,在我經(jīng)辦的重慶市經(jīng)濟犯罪偵查總隊偵查的這起案件中,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即開始申請取保候審,但是一直到其被超期羈押,也沒能成功。7 其三,調查取證難。刑訴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只是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而
3、且必須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機關的批準。實踐中不但律師的調查取證總是受到辦案機關的限制或制止,而且律師向法院、檢察院要求復核或調取證據(jù)的申請更是常常不被采納。無法調查取證,便難以獲取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jù),使得律師在庭審中難有作為?! ∑渌模喚黼y。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是行使辯護權的關鍵和核心。但是,律師的這一重要權利并未落到實處。主要表現(xiàn)在檢察院、法院留給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的時間短,提供的材料不足,比如只提供證據(jù)目錄而無證據(jù)內容,只提供證人名單而不提供證人證言,只提供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證據(jù)材料而沒有無罪、罪輕、減輕或免
4、除處罰的證據(jù)材料等等?! ∑湮?,律師的辯護意見采納難。法院對控辯雙方采取歧視性待遇,法官言行不中立。每當律師提出牽涉證據(jù)效力及司法公正的問題時,有的法官往往予以制止,限制辯護律師發(fā)言,司法天平明顯的向控方傾斜?! ?、職業(yè)報復——律師的執(zhí)業(yè)權益遭到肆意侵害 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控辯雙方采用不對等的立法使得執(zhí)業(yè)律師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常常遭到踐踏。例如,刑訴法關于律師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刑法關于律師偽證罪的規(guī)定,就極為不平等。訴訟中違法亂紀,制造偽證的何止是律師,為什么要單獨加以規(guī)定?實屬世界罕見。7 律師和偵查、控訴、審判
5、機關一樣,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但律師們沒有權力。一些執(zhí)法人員雖然執(zhí)法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簿,但特權思想嚴重。他們將機關作為“衙門”,往往在律師身上顯示作威作福的權力,顯示對律師的傲慢與偏見。當律師在庭審辯論中提出不同的觀點或論據(jù)后,就極力壓制和打擊,將庭上沖突直接帶入案件的處理中,對律師實行赤裸裸的“職業(yè)報復”。 二、我國刑事辯護制度控辯失衡的原因 1、立法原因 一是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忽視了辯護律師的作用;二是我國憲法、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當檢察院
6、以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身份作為控訴方出席法庭時,其訴訟地位明顯高于辯護律師,這造成檢察院的控訴觀點更易于被法官接受;三是刑訴法第38條規(guī)定律師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306條規(guī)定辯護人毀滅證據(jù)、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產生了誤導人們的負效應;四是刑事訴訟法許多條款對刑辯律師的正當權利作了種種限制,使得律師手腳遭到束縛,如第36條、37條、96條等?! ?、司法體制 我國的司法體制是公、檢、法占據(jù)絕對主要地位,律師的地位很低??剞q雙方嚴重不平等,控方力量過于強大,辯方力量過于弱小。公、檢、法是一家,強調互相配合,而很少強調互相監(jiān)督、互相制約。
7、律師成了體制外的異己力量。偵控機關權力過大,且缺少監(jiān)督制約,加之司法權地方化、行政化傾向嚴重,使得律師在這種體制面前束手無策、無能為力。公、檢、法時常召開聯(lián)席會議,排斥律師。律師的水平再高、意見再有道理,司法機關不采納,律師呼喚奈何! 3、思想觀念7 制度的引進與我國傳統(tǒng)思想文化的沖突,是阻礙刑事辯護制度發(fā)展的又一原因。刑辯制度所追求的個人獨立、平等、權利和合法的自由,同中國的傳統(tǒng)思想文化大異其趣、南轅北轍。時至今日,國家本位、權力本位、義務本位的觀念仍在相當多的公檢法官員乃至普通民眾的思想中起著支配作用。不少人錯誤地認為律師“是站在被告人立場上”、
8、“為壞人說話”,“收人錢財,為人免災”。這種觀念痼疾阻礙了正當?shù)穆蓭熜淌聢?zhí)業(y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