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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彈劾法官與法官裁判權的保障 磐石市民事庭副庭長被彈劾在中國新聞界掀起瀚然大波,在新聞記者、學者為彈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討論乃至抨擊時,中國法官的獨立裁判的狀況正遭受新的考驗。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頒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多部條例和細則,以此約束法官的言行。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頒布了《關于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再次力求將中國法官的言行層層包裹在合法的限度內。磐石市人民法院為彌補最高人民法院的“漏洞”,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機關干部和農村干部群眾中,聘請18名彈劾委員,并在法院內
2、部由干警投票選出8名彈劾委員,成立彈劾委員會,依據(jù)“合理懷疑”彈劾法官,堵住了當事人的嘴,也大大縮減了中國法官合理裁判的空間?! ∫弧⒎芍辽虾头ü俚姆ǘ嗬 〉挛纸鹬赋觯骸胺ㄔ壕褪欠傻蹏氖锥?,而法官是帝國的王侯”,因此法官在法治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995年《法官法》正式確認了法官的名稱,根據(jù)該法第2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ü僮鳛樗痉üぷ髡?,其主要的職責首先是適用法律。法院的適用法律的活動
3、是通過法官的嚴格審判活動來實現(xiàn)的。法官的主要任務是在具體案件的裁判中,嚴格適用法律,法官除了應向法律負責以外,不應該接受任何機關和個人的指示和命令(1)。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jù)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理解法律”。一個理想的法官應當是執(zhí)法如山、剛正不阿的典范。2001年修正后的《法官法》第八條規(guī)定法官享權利有:(一)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四)獲得勞動
4、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五)人身、財產(chǎn)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六)參加培訓;(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八)辭職。其中,“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是法官地位和裁判權的最有力的保障。 二、任意彈劾和法官的裁判權危機 “彈劾”是一個有著嚴格內涵的法律概念,它一般是指法治國家基于法定事由,按法定程序,對國家公職人員予以審查,決定是否保留其公職的制度。彈劾制度必須由國家法律明文規(guī)定。彈劾法官在國外已不足為鮮,在美國歷史上就有11位法官被彈劾,我國還沒有先例。磐石市的法官彈劾開了剝奪法官裁判權的先河,然而,它是不是
5、一項法定制度?它是否導致積極后果?值得探究?! 〗M建行使實質性國家權力的機構必須有法律根據(jù),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法官法規(guī)定對法官的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雖未明確應由何種機關行使,但規(guī)定“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蓖瑫r,該法規(guī)定: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因此,對于撤職和開除這兩種處分,法院自身是無決定權的??v觀我國的法律,一個地方法院組建法官彈劾委員會作為對法官予以處分的決策機構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法院組建彈劾委員會實施對法官的處分
6、也沒有任何法律明文規(guī)定。即使法官應該被彈劾,也應由法院按程序上報,而不可由彈劾委員會這樣一個無法律根據(jù)的非正式的機構行使對法官彈劾的權力。在我國,人大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法官由人大常委會任命,而且法院必須接受人大的監(jiān)督。如果在人大之外,再設一個于法無據(jù)的彈劾委員會,無疑是對現(xiàn)有機制的不信任。被彈劾的法官最終會被“調離審判崗位”,雖然沒有明確免除其法官資格,但實質是“撤職”。而按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同級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免職法官。這項所謂的法官彈劾制度已實質性地抵觸了現(xiàn)行憲法和法律?! ∨褪械姆ü購椲泪槍Φ氖恰爱攲Ρ慌e報干警實
7、施調查后未找到充分證據(jù),但仍有種種理由懷疑其違法亂紀行為有可能存在時,即啟動彈劾程序,并用票決方式認定其是否有問題,是否應對其實施處治。”在一個以證據(jù)為依據(jù)的審判機關,卻作出與證據(jù)規(guī)則相駁的制度,是法院的悲哀。如果沒有證據(jù),怎么能夠認為一名法官違紀?法律上的事實必須要有證據(jù)予以證明,這是法治的基本原理。僅有理由懷疑其違法亂紀而啟動彈劾程序,而彈劾委員會也僅在無實據(jù)的情況下根據(jù)自己的良知判斷被彈劾法官有無違法亂紀行為,這除了導致無端剝奪法官裁判權的惡果外,再也沒有什么法治進步而言?! 霸诜ü僮鞒雠袥Q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
8、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泵绹▽W家戈爾丁深刻闡述了審判環(huán)境問題。法官的產(chǎn)生程序已經(jīng)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民意。法官產(chǎn)生以后,就應以獨立的姿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