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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兒傷害事故的預防及處理解讀《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一共6章40條第一章總則(1-7)第二章事故與責任(8-15)第三章事故處理程序(15-22)第四章事故損害的賠償(23-31)第五章事故責任者的處理(32-36)第六章附則(37-40)一、制定《辦法》的背景二、《辦法》的法律效力三、學校傷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類四、學校傷害事故的處理五、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六、與《辦法》有關(guān)的法律問題七、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的對策與建議一、制定《辦法》的背景1.學生傷害事故頻繁發(fā)生,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制度不健全用“雨后春筍、層出不窮”來形容學校傷害事故的
2、發(fā)生,用“焦頭爛額、疲于應付”來形容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領(lǐng)導,用“痛不欲生、悲憤難容”來形容那些受害學生家長,用“提心吊膽、杯弓蛇影”來形容班主任和任課教師。2.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不清,影響素質(zhì)教育的全面實施3.學校缺乏安全責任觀念,預防意識薄弱二、《辦法》的法律效力1.時間效力:即時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辦法》頒布之日起生效),無溯及力。2.空間效力:全國所有全日制學校及其學生發(fā)生的、造成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3.層級效力:屬部門教育規(guī)章,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在法院判案時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判案依據(jù)三、學校傷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類(一)學校
3、傷害事故的界定和特點1.學生傷害事故又稱學校事故。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shè)施、生活設(shè)施內(nèi)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2.特點:1)絕大多數(shù)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者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學生;2)事故的處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牽涉到學生、學生家長、教師、學校以及校外有關(guān)部門等多方關(guān)系;3)獨生子女的增多為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帶來巨大壓力;4)教育經(jīng)費不足使學校難以承受賠償費用。(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構(gòu)成要件(1)主體是特定的,必須是學生。(2)必須有傷害結(jié)果發(fā)生。(
4、3)必須有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4)主觀方面,絕大多數(shù)是過失,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故意。(5)從時間和地點上看,傷害行為或者結(jié)果必須有一項是發(fā)生在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指導、保護等職責的期間和地域范圍。(三)學校傷害事故的分類安全事故的等級分類按事故傷害人數(shù)及造成的損失,一般可將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學校傷害事故的分類●學校責任事故是指學校由于疏忽或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包括《辦法》第九條所規(guī)定的十二種情形。(1)
5、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shè)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shè)施、設(shè)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的公共設(shè)施的特點是公共性和開放性,他是客觀存在的,是供學生使用的,所以它必須是安全的,合乎標準的,由于這些設(shè)施不安全和不標準造成的傷害事故,由學校負全責。例:1999年10月19日,某職業(yè)高中組織學生進行年級拔河友誼賽,因為系在拔河中間用來判斷勝負標志的紅布條隨風飄動影響比賽裁決,學校組織者便在紅布條下端系上一個直徑24毫米的鐵螺母,以便使紅布條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兩個年級的比賽激烈時,拔
6、河繩突然從中崩斷,紅布條上所系的螺母因慣性甩起,直接飛向高二年級站在第一位的學習劉某的頭部,老師們隨即將劉某送往醫(yī)院,劉某被診斷為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受傷程度被定為傷殘八級,法院判決學校賠償劉某經(jīng)濟損失14萬元。學校作為學生拔河比賽的組織者,負有保證器材符合安全規(guī)范,防止發(fā)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責任,對于綁在紅布條上的鐵螺母有可能傷人的情況,學校應當能夠提前預見到,但學校因為疏忽,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從而導致鐵螺母傷人事件的發(fā)生,因此學校是具有過錯的,這種過錯屬于過錯類型中的過失,與故意相區(qū)別。例:某校高中學生張某在上體育課時,按照教師的布置在
7、籃球場打籃球,運動中,張某躍起抓住籃球筐致使籃球架與藍籃球架底部出現(xiàn)銹蝕的部位斷裂,籃球架倒塌,將張某砸傷,學校由于對籃球架的安全性沒有盡到保障義務,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銹蝕部分,存在危險,因此具有明顯過錯,承擔學生傷害的部分責任。學生張某在事故中有一定的過錯,主要表現(xiàn)為對學校體育設(shè)施沒有正確使用。在一件傷害事故中單一責任的比較少,往往是多方混合責任。例:某小學為了方便學生懸掛衣物,在教室后墻上安裝了許多鐵鉤,該校8歲的一年級學生吳某在與同學在教室玩耍追逐時,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墻上,一只鐵鉤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教師立即送往醫(yī)院,法院認為8歲的吳
8、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好動是小學生的特點,其無法也不可能預見自己與他人嬉鬧行為所帶來的后果,學校由于疏忽了小學生的生理特點,未能謹慎注意到其安裝的鐵鉤與小學生的身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