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制和專職代表制:構建人大代表選舉監(jiān)督體系的制度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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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競選制和專職代表制:構建人大代表選舉監(jiān)督體系的制度平臺現行的人大選舉法律監(jiān)督機制雖然對保證選舉公正發(fā)揮了一定作用,依法查處了一批涉嫌選舉違法和犯罪行為,但其存在的缺陷和疏漏也是明顯的。其主要表現是:相關監(jiān)督機制不均衡,監(jiān)督缺乏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即重視人大監(jiān)督,輕視監(jiān)督人大,漠視對人大選舉過程本身的監(jiān)督;監(jiān)督主體不清,責權不明,監(jiān)督主體與選舉主持者不分;現行國家權力監(jiān)督體系的“邊緣化”和“外圍化”處境;選民監(jiān)督有名無實,新聞輿論監(jiān)督乏力;缺乏監(jiān)督的控權性,監(jiān)督主體受被監(jiān)督者控制和左右的現象突出[1]。這一

2、現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yōu)越性的發(fā)揮,影響了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充分實現。對此,有不少學者及人大實務部門的工作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和制度設計方案。本文擬在吸收有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嘗試運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等學科的分析視角來進一步探討這一問題。為了體現研究的針對性,本文主要探討縣鄉(xiāng)人大代表直接選舉的監(jiān)督問題。當然,本文的一般性結論也同樣適用于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監(jiān)督問題。一、競選制與“信息對稱”在現代西方的政治文化語境中,競選是選舉的題中應有之義,非競爭不

3、能選舉。在中國古代,“選舉”這個詞很早就已出現,《舊唐書》至《明史》皆有“選舉志”。但嚴格來講,中國古代的'‘選舉”,實際上是一種居高臨下的“選拔”,是統(tǒng)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和需要,設定程序,挑選代理人的過程。因此,中國古代的“選舉”與現代選舉有著根本的區(qū)別。值得注意的是,這種“選拔制”的政治文化具有較大的歷史慣性,以至于使當代中國的人大代表選舉仍帶有濃厚的“選拔”色彩。這樣的“選舉”既不能充分體現民主,也與競選無緣,更無法對其建構一種內在的監(jiān)督—激勵機制。如果說選拔制目前還適合于對具有技術性、事務性和

4、業(yè)務性等工作特點的國家公務人員的遴選的話,那么,對人大代表的產生來講,已不合時宜。這是因為,人大代表的工作特點是政治性和政策性的,需要一個更為堅實的合法性或權威性基礎,而這必須通過一個更為公開的、更為民主的選舉即競選的渠道才能提供。因此,人大“選舉”要名至實歸,要符合現代選舉的價值理念,就必須引入競選機制。只有引入競選機制,才能在人大代表選舉的監(jiān)督中形成制衡機制和“制動杠桿”。概言之,競選乃是啟動相關行動者之間交互監(jiān)督的制度前提。從主導模式來看,在非競選制下,選舉往往表現為“選舉主持人主導型選舉”,即選

5、舉主持人是主導,選民是“名義”主體,候選人是“陪襯”。在這種模式下,雖然一般也有一套程序,也強調發(fā)揚民主、發(fā)動群眾參與,但更多的是貫徹上司的意圖,體現上層的意思,主觀性強,表現出強烈的“長官意志”。由于選舉的籌劃性,選舉結果一般都在預料之中。這便是非競選制的“劇場效應”。而在競選制下,選舉通常表現為“候選人主導型選舉”,即候選人是主導,選民是主體,選舉主持人則是組織者和服務者。在這種模式下,選舉自下而上進行,符合選舉條件的選民都有投票權,選擇自己滿意的競選者。參選者則依據選舉法,通過各種渠道,利用各種可

6、以利用的方式進行造勢,讓選民盡可能多的了解自己的施政目標、主張和綱領,做出各種承諾,鼓動選民投票贊成自己。由于選舉主持機構僅是一個組織者和服務者的角色,不能在實質上影響選舉結果,在選舉程序結束前,選舉的結果是很難預料的,因而也是開放性的[2]。從價值取向來看,在非競選狀態(tài)下,選舉過程中相關行動者之間很難形成有效的博弈,在選民、候選人、選舉主持人、選舉監(jiān)督者之間往往形成信息阻隔,相關行動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無法根本消除。比如我國現行選舉法所規(guī)定的代表候選人介紹制度,便存在著一些明顯的不足和缺陷:一是介紹方式

7、的單一性和間接性。選舉法關于介紹代表候選人的規(guī)定過嚴,只有選舉委員會、政黨、團體和選民可以向選民小組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除了推薦者的介紹,選民或代表沒有其他途徑和渠道了解候選人。二是介紹內容的簡單化。介紹候選人時,一般只限于姓名、年齡、學歷和工作簡歷,對其履職能力、內在素質介紹不夠,對候選人的政見、供職主張更是諱莫如深,選民對代表候選人往往是只聞其名,不知其人,更不見其在。有問卷調查顯示,有一半的選民最想了解候選人的“能力和水平”,三成選民想了解候選人的“道德和品行”,可是,現在的候選人介紹恰恰沒有這

8、兩項內容[3]。三是溝通方式的被動性。選舉法沒有對代表候選人爭取選民支持的途徑和方法作出規(guī)定,候選人既不能主動向選舉委員會介紹自己的情況,也不能主動向選民或選民小組陳述自己的供職主張,而是被動地等待選民選擇[4]。而在競選狀態(tài)下,圍繞著復數候選人對被選舉權的角逐,隨著候選人信息的不斷傳播和放大(候選人本身就是其信息擴大化的“麥克風”),會形成一個信息流通和分享的市場,易于在相關行動者之間的博弈中形成“重疊共識”。因此,由競選所形成的信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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