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考思之題問議爭干若中程過改修序程監(jiān)審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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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審監(jiān)程序修改過程中若干爭議問題之思考上  提要: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修改,面臨著在不同的甚至相互沖突的可選方案中加以協(xié)調和取舍的難題。實體性再審事由雖然存在認定上的一定難度,但在我國仍有繼續(xù)規(guī)定的必要;將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上提一級未必是最好的立法選擇,指定再審的程序則存在一定缺陷;申請再審的期限應區(qū)分為較短的一般期間和較長的特別期間;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制度很有必要,但具體規(guī)則的設計仍有必要再作完善?! ?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

2、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主要就審判監(jiān)督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進行了完善。就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修改來說,其主要目的在于解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申訴難”、“申請再審難”問題,但修改的內容仍然是粗線條的,對于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很多突出問題,《修改決定》并沒有涉及。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規(guī)范審判監(jiān)督程序,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下發(fā)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已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3、本次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立法修改及其司法解釋的制定,在理念指導、制度構建以及具體條款的設計等諸多方面,均面臨著在不同的甚至相互沖突的可選方案中加以協(xié)調和取舍的難題?!缎薷臎Q定》和《解釋》的某些內容,確實體現(xiàn)了如何平衡相關方案的良苦用心,有些內容則在很大程度上表現(xiàn)出對我國司法現(xiàn)狀和現(xiàn)實國情的回應和無奈。總體而言,我們認為,本次審判監(jiān)督程序之修改的積極意義不容否認,[1]但在某些方面確有進一步斟酌或完善的必要。  一、申請再審之事由—實體性事由與程序性事由之論爭11/11  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終局性與啟動再審

4、程序以糾正可能存在錯誤的裁判之間如何平衡,最突出的體現(xiàn)就在于如何設定申請再審的事由。“一般而言,允許提起再審的事由越多、對適用再審事由的掌握越是寬泛,則既判力的作用越是受限制,確定判決的終局性也越顯得微弱?!偟膩碚f,在西歐法律文化傳統(tǒng)之下,不同法系或不同國家的民事再審制度盡管規(guī)定及掌握的再審事由范圍有寬有窄,但在具有維護判決既判力及終局性的明確意識并對再審事由施以不同程度的限制這一點上卻是共通的。”[2]而從各國的規(guī)定來看,對再審事由的限制又具體表現(xiàn)為如何取舍和設定實體性事由和程序性事由。就程序性事

5、由的設定而言,主要應考慮該違反程序的行為是否達到違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價值從而有必要允許當事人據(jù)此挑戰(zhàn)既判力的嚴重程度;而就實體性再審事由的設定來說,則主要應考慮該事由是否足以造成實體的裁判不公并且在實務中該事由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確性,從而不致產(chǎn)生認識上的分歧和對立。11/11  關于我國民事訴訟法(下文一般簡稱“民訴法”)中申請再審的事由問題,無論是在民訴法修改之前還是修改之后,均是理論界和實務部門探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時涉及最多的話題。具體而言,在修改前的第179條所規(guī)定的5項申請再審的事由中,除了“審判人

6、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項事由較易認定外,“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乃是一項兼具程序性和實體性且認定起來極欠確定性的事由,而其他3項則是同樣具有極大彈性、在實務中不容易準確認定的實體性事由,由此也就造成了在再審實踐中當事人和法院依據(jù)同樣的條款卻往往得出不同的認識和結論、當事人進而不斷申請再審或申訴上訪而法院則認為其在無休止地無理纏訟的尷尬處境。故此,早在本次民訴法修改之前,針對如何細化再審事由,特別是如何突出程序性事由的獨立地位以及如何使實體性

7、事由更具有可操作性(或者說如何將實體性事由形式化而使其像程序性事由一樣容易認定),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已進行了廣泛的探討。[3]修改后的第179條分兩款共計15種情形對再審事由進行了細化和列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xiàn)了從主觀標準向客觀標準的轉變、從實體性標準向程序性標準的轉變、從概括性標準向具體性標準的轉變。[4]較之修改前的規(guī)定,修改后的很多事由顯然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當事人之再審申請權的行使,也利于法院的審查和準確認定,從而可以減少申請再審的隨意性。特別是一些程序性再審事由的設定,一改過去程序附屬

8、于實體、程序問題不能單獨作為再審理由的立法與實踐,更加強調了程序法定原則和程序正當性原理,對于規(guī)范法官的審判行為,促使其遵守法定程序具有重要意義,這一點也被認為是此次修改的重要特點和一大亮點。但由于種種原因,法定事由中一些關鍵詞如“新的證據(jù)”、“基本事實”、“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管轄錯誤”、“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等,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仍然存在爭議和歧義。為此,從進-步增強可操作性角度出發(fā),《解釋》用9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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