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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盤問是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刑事偵查行為 宋德文 「案情」 2000年10月14日,某市公安局110接到某單位職工王某的報案,稱該單位失竊800多元。某市公安局下屬的派出所于當日制作了報案筆錄、《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填寫了《繼續(xù)盤問(留置)審批表》,以涉嫌盜竊為由,于當日21時40分將嫌疑人張某帶至派出所繼續(xù)盤問至次日20時,制作了詢問筆錄。第二天,派出所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制作了現(xiàn)場勘查筆錄。2000年10月18日,該市公安局將該案作為普通刑事案件立案。2000年10月16日,張某住入某精神病醫(yī)院,被
2、診斷為急性心因性反應。后張某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某市公安局未依法定程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刑訊逼供,致使其于次日突發(fā)精神病,請求撤銷某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至張某起訴時,該刑事案件尚未結案?! 冈u析」 法院受理該案后,對公安機關采取的留置盤問行為是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刑事偵查措施,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問題產(chǎn)生了激烈的爭論?! 男袨榈闹黧w看,公安機關既是治安行政管理的職能部門,又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這種具有雙重職能的國家機關作出的行為,如何認定其性質涉及到是否屬于行政訴
3、訟受案范圍的問題,如果行使的是治安管理職能,則屬于行政訴訟受理的范圍,反之,則不屬行政訴訟審查的范圍。如何認定公安機關所作行為的性質,一直是行政訴訟的一個難點,而公安機關在行使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職能時,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有時會發(fā)生交叉競合,在這種情況下,認定一個行為是司法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就更加困難。就本案而言,法院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的留置盤問行為是刑事偵查行為,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理由是: 1、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公安機關行使職權往往是將行政措施與刑事措施交織在一起,要將各個行為的性質截
4、然分開是不現(xiàn)實的,也是很困難的。公安機關采取留置盤問強制措施時,由于留置盤問所處的階段不同,其性質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qū)別情況對待。一般情況下,留置盤問有三種情形,一種情形是留置盤問后未作為刑事案件立案的,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第二種情形是留置盤問后,作為刑事案件立案處理的,該留置盤問則被司法行為所吸收,屬于刑事措施;第三種情形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采取留置盤問措施的,也屬于刑事措施。因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也有可能發(fā)生違法行為,并不能因為刑事偵查行為違法,而將其界定為具體行政行為?! ?/p>
5、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繼續(xù)盤問的適用對象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即既可以是違法行為嫌疑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既可能發(fā)生在行政執(zhí)法程序中,也可能發(fā)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因此,留置盤問既可能是行政行為,也可能是刑事偵查措施,要判斷其性質,不能只看措施的形式,而要結合整個行為過程來看。從本案起因看,是因單位失竊報案;從行為的程序看,公安機關先以刑事案件受理登記,后由刑警大隊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將張某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進行留置盤問的;從行為的目的看,公安機關是為了查
6、明案情,懲罰犯罪,并無濫用職權之嫌。從公安機關的整個行為過程看,既具有司法行為的形式,也符合司法行為的目的,因此,本案中的留置盤問是刑事偵查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的留置盤問行為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曾于1997年10月29日作出(1997)法行字第21號《關于對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訴訟法院能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復》,認為留置是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職權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7、 筆者認為,該批復雖然是個案批復,不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和重要的參考價值,它給留置盤問行為作了一個科學的定性。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該條款規(guī)定的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情形,應當理解為特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留置盤問的相關規(guī)定。留置盤
8、問行為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jīng)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jīng)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jīng)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xù)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xiàn)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