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的制度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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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冤案的制度性反思[摘要]最近的張高平、張輝叔侄奸殺冤案的平反不禁再一次讓我們想到了一個學界、媒體以及政府都討論已久但是始終沒有解決的問題:冤案為何會發(fā)生?類似的案子在數年前并不陌生,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湖北的佘祥林案,云南的杜培武案,河南的趙作海案,河北的聶樹彬案......這些大家熟悉的不能再熟悉的冤案,在現在,卻又有了一個新的伙伴--張高平、張輝叔侄奸殺冤案。而這些冤案的背后,體現的卻是中國的司法證據制度、司法監(jiān)察制度、考核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問題。[關鍵詞]冤案司法證據制度司法監(jiān)察制度考核制度反思引言冤案,是歷朝

2、歷代都會有的社會現象,我們可以說那個時候冤案頻發(fā)是因為無法可言,是人治社會,是歷史的特征。然而,在現在我們所標榜的法治社會,冤案依然層出不窮,讓我們先來看看下面這些人的故事吧。佘祥林,湖北京山縣人,1994年被指控殺害妻子入獄11年,直至2005年妻子復活現身才被無罪釋放。11年!聶樹彬,河北鹿泉人,1994年因被指控強奸婦女和故意殺人而被判處死刑。2005年,強奸并殺害這名被害女子的真兇落網并供述了自己的作案過程,才使聶樹彬的冤屈得以昭示。然而,此時的聶樹彬早已被執(zhí)行死刑十年。更可悲的是,因為種種原因,法院至今沒有對聶

3、樹彬案進行徹底的平反!10年!趙作海,河南柘城縣人,1997年被指控殺害同鄉(xiāng)趙振晌,在2002年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2010年所謂的被害人趙振晌回到村里,趙作海的冤案才得以平反。8年!杜培武,云南昆明人,1998年因妻子和同事被槍殺而被指控故意殺人罪,入獄26個月,直至真兇落網才被無罪釋放。26個月!張高平、張輝叔侄,浙江歙縣人,2003年被指控強奸并殺害一名女子,經過兩審之后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緩期兩年執(zhí)行。叔侄兩人的不斷申訴導致今年對兩張案件的再審,浙江省高院在再審中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10年!.....

4、.我想,發(fā)生在當代的冤案遠遠不止我們所知悉的這些,在這些冤案的背后,在這些數字的背后,我們怎么會不感到悲憤,感到痛心呢?那么這些冤案究竟是怎樣釀成的,又是如何才能避免呢?筆者從司法制度的角度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與探討。一、司法證據制度的反思哈耶克說,一種壞的制度能讓好人做壞事,而一種好的制度會使壞人也做好事??梢娭贫戎P鍵。而司法證據制度的缺陷和漏洞則為冤案的發(fā)生提供了極好的制度保障。(一)何為證據確實充分?由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中國刑事訴訟歷來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定罪標準。既然這樣,那么為什么還會有這些冤案的發(fā)

5、生?這些案子在當初定罪的時候難道沒有仔細審查過到底是不是符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嗎?但是當我們看看這些案子發(fā)生的時間就會知道,那個時候,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什么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法律的缺陷和漏洞讓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范圍擴大到足以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程度。沒有明確的標準,司法人員司法的任意性就很強,只要有一點線索表明、有一些證據指向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司法人員就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疑罪從輕的觀念幾乎根深蒂固,沒有充分的證據,依然要指控你,定

6、你的罪,不能判死刑,就暫且判死緩,寧可錯殺,不可放縱,這就是司法機關的司法心態(tài)。這些冤案就是在這樣的制度、這樣的司法心理下被催生了。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對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的規(guī)定。主要有三點。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第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第三、綜合全案,對所認定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這個新增的標準,是我國貫徹實施疑罪從無標準的生動體現,是刑事訴訟制度中的一大進步。而最近得到平反的張高平、張輝的就是在浙江省高院根據這個規(guī)定認定證據不足而得以平反昭雪。堅決貫徹實

7、施疑罪從無,摒棄疑罪從輕,將是我國刑事司法的一大進步。(二)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我們所知道的這些冤案中,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在每一起冤案的背后,都徘徊著刑訊逼供的影子。刑訊逼供,這個普通百姓恨之入骨又談虎色變的名詞,卻受到了司法機關,尤其是偵查機關的青睞。長期以來,口供被作為證據之王,偵查機關為了獲取口供可謂是不擇手段,而刑訊逼供自然成為最有效的措施。上述的這些冤案的當事人,無不是受到了嚴重的刑訊逼供,他們的身體和精神受到了極大的摧殘,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加之相應的證據,就能定罪了。

8、這是對犯罪嫌疑權利的嚴重漠視和踐踏!為何這些采用刑訊逼供的方法獲取的證據會被作為定案的依據?綜觀修訂前的刑事訴訟法,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沒有做出明確的排除規(guī)定。既然沒有排除適用,那么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為了迅速、高效的破案,常常會采用這種方式獲取證據,冤假錯案就不可避免的發(fā)生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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