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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關于完善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與法律對策研究與分析》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談談關于完善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與法律對策談談關于完善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與法律對策作者:朱曉東,摘要:食品召回制度是召回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嚴格說來,我國并未規(guī)定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在我國的《食品衛(wèi)生法》有類似的召回制度的規(guī)定,既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責令公告收回”的規(guī)定,本文稱之為公告收回制度。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2005年6月征求意見稿)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同美國等發(fā)達國家實行的食品召回制度相比,無論我國的食品公告收回制度,還是《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都尚有差
2、距,尚須完善。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國食品公告收回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現狀和缺陷的基礎上,指出了我國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并提出相關對策。關鍵詞: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缺陷困境9法律對策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fā)展,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日趨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如2004年的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2005年的蘇丹紅事件、雀巢奶粉事件、還有引起眾多爭議的轉基因產品可能對人體產生潛在危害等,都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因此,在我國,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體制的呼聲越來越高。事實上,據北京某知名網站和一家調查機構最新的消費者調查顯示:在經歷了過多的食品安全危機事件后,有
3、超過90%的消費者將因產品安全危機事件而改變消費習慣,70%的消費者表示今后不知道吃什么;更為嚴重的是,超過了60%的公眾認為被曝光的食品安全衛(wèi)生事件,只是問題的“冰山一角”,實際存在的問題遠比暴露出來的問題要嚴重的多。[1]中華醫(yī)學會會長鐘南山曾經警告說假如目前的食品安全狀況繼續(xù)延續(xù)下去50年以后將影響國人的生育能力。[2]食品安全成為目前公共健康面臨的最主要威脅之一。因此,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已是刻不容緩。本文在分析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現狀和缺陷的基礎上,指出了我國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并提出了相關對策。一、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現狀食品召回制度是召回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3]因
4、此,我們首先來看我國的產品召回制度。在我國,最早通過地方性法規(guī)建立起產品召回制度的地方是上海。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11屆人大常委會第44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產品召回制度,這是我國首次對召回制度立法。[4]從全國來看,我國產品召回制度是以汽車行業(yè)為試點。2004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確立了汽車召回制度并已取得一定實效,成功地召回了數批數量龐大的缺陷汽車,避免了大量的事故發(fā)生,贏得了社會的好評,也用事實證明了該制度存在的價值。嚴格說來,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產商、進口商或者經
5、銷商在獲悉其生產、進口或銷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問題產品,子以更新、賠償的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以消除缺陷產品危害風險的制度。[5]我國現行的涉及食品衛(wèi)生、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有《食品衛(wèi)生法》、《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這些法律法規(guī)對食品召回制度均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在我國的《食品衛(wèi)生法》有對類似的召回制度的規(guī)定,法律稱“責令公告收回”。該法第42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己售出的食品,并銷
6、毀該食品……,”第43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yǎng)、衛(wèi)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己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北疚姆Q之為公告收回制度。值得關注的是,在我國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要求經過多年的呼吁之后,終于有了可喜的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2005年6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9“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該不安全食品,召回己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
7、品,并記錄召回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將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處理情況向原食品生產經營審批部門報告。”,第二款規(guī)定:“鐵道、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在交通工具上發(fā)現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或者發(fā)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立即向鐵道、交通、民用航空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6]本文稱之為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就《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雖然是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但是與發(fā)達國家的食品召回制度相比,仍有許多欠缺。因此,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出臺實施后,仍然可以借鑒美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