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重思反的式方捕批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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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批捕方式的反思與重構  張兆松  【摘要】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現(xiàn)行的審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種檢察機關單方的職權行為,是一種行政化的審批程序。這種書面化、審批化、信息來源單一化的行政式的審批程序,其后果必然是程序神秘化、控辯失衡化、責任分散化。規(guī)范審查批捕行為,當務之急就是要建立健全審查逮捕權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推進審查批捕方式的訴訟化改造,形成控(偵查部門,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部門和檢察機關的自偵部門)、辯(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審(檢察機關的偵查監(jiān)督部門)三方組合的訴訟格局,以確保行使審查逮捕權的檢察官

2、保持中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這項司法審查權。  刑事訴訟中的逮捕是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作為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猶如一把“雙刃劍”,準確適用逮捕可以有力地打擊犯罪,對防止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確保訴訟順利進行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不當適用則直接涉及到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能侵犯人權?! 〈稒嗍菣z察權的重要內

3、容之一。九十年代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審查批捕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的若干規(guī)定》,實行偵查工作與審查決定逮捕工作相分離,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在偵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偵監(jiān)廳對審查逮捕工作方式進行改革,將《逮捕案件審查報告》和《逮捕案件審批表》整合為《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進一步簡化了內部工作程序。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又頒布了《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等。但總體而言

4、,審查批捕制度改革遲緩,進展不大。伴隨著司法改革進入新的階段,審查批捕制度改革應當引起高層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足夠關注。...  一、現(xiàn)行審查批捕方式的缺陷  現(xiàn)行的審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種檢察機關單方的職權行為,是一種行政化的審批程序。這種行政化的審批程序的缺陷主要表現(xiàn)在:  (一)審查方式的書面化。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第92條規(guī)定:“審查逮捕部門辦理審查逮捕的案件,應當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審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5、、不批準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見……?!睓z察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案件,審查批捕人員唯一需要做的是審閱偵查機關的案卷材料。...  (二)犯罪嫌疑人不能充分介入審查批捕程序。在審查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作為訴訟主體不僅不能主動地介入審查批捕程序,而且即便是被動地接受檢察機關的訊問都成為問題。實務界對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能否訊問犯罪嫌疑人一直存有爭議。有的認為,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lián)合頒布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7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

6、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而訊問犯罪嫌疑人屬于偵查行為,因此,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期間不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兑?guī)則》第97條規(guī)定:“審查逮捕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另行偵查。在審查批捕中如果認為報請批準逮捕的證據存有疑問的,可以復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但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前應當征求公安機關或者本院偵查部門的意見?!鄙鲜鲆?guī)定盡管肯定在審查批捕環(huán)節(jié)檢察機關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但這種訊問程序仍有不少缺陷,表現(xiàn)在:第一

7、,在審查批捕中,只有在辦案人員認為報請批準逮捕的證據存有疑問時,才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而且審查逮捕中的訊問限于核實案件的事實與證據,沒有規(guī)定檢察機關必須去了解掌握與“逮捕必要性”的相關信息。這顯然不利于檢察機關全面評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第二,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要求除部分案件規(guī)定是“應當”外,其他的案件只是“可以”。第三,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征求偵查機關的意見。也就是說,如果偵查機關不同意訊問,審查逮捕部門則不能訊問。由于存在以上缺陷,當前審查逮捕工作中,檢察辦案人員對絕大多數(shù)案件不提訊犯罪

8、嫌疑人,即便是提審犯罪嫌疑人,其目的也是為了復核有關證據,而不是為了聽取犯罪嫌疑人對逮捕的意見?! ?三)辯護律師不能充分介入審查批捕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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