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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與落實【關鍵詞】刑事辯護制度;完善;落實;論文下載【寫作年份】2013年【正文】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成果豐富,主要體現(xiàn)在證據(jù)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zhí)行程序、特別程序和尊重保障人權八個方面。本文僅就新《刑事訴訟法》在辯護制度中的幾個重要問題,如何正確把握、理解,如何貫徹、落實展開討論。一、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地位的確定雖然新《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只是簡單表述為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屬于一般性的授權條款,但一般專家學者都將此條文的意義
2、看成是為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的身份正名,是刑事訴訟法關于辯護制度完善的一個重要舉措。其法律意義主要體現(xiàn)為:(一)從代理律師到辯護人的身份意義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此時的律師職能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這就意味著法律此時并不承認犯罪嫌疑人具有完全的辯護權,至少在偵查階段不具有。新《刑事訴訟法》則將犯罪嫌疑人在這個階段聘請的律師直接界定為辯護人,其本質(zhì)是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擁有了辯護權。這就意味著在刑事訴訟中,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利
3、的力量對比關系發(fā)生了變化,意味著法律賦予了面臨受刑事追訴人的平衡性的保護,意味著辯護機制存在于刑事追訴程序中的不可或缺性。(二)從階段性的辯護人到完整程序辯護人的時間意義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在時間的階段性上來看,并未完全賦予受到刑事追訴的人的辯護權。第33條雖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而第96條規(guī)定,此時只能委托律師咨詢、控告。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徹底打破了這個時間界限,將聘請律師做辯護人的權利前推至第一次訊問和采取強制措施之日,這樣從程序階段上前推至偵查
4、階段,從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構成了完整的時間意義上的辯護權。(三)從咨詢、幫助到辯護的職責意義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律師介入職責僅限于咨詢和控告等,律師的工作范圍受到了嚴格的限制。顯然,辯護人的職責內(nèi)涵,要遠遠大于咨詢和控告。本次修法在律師工作職責、職能方面解決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存在的問題。二、偵查階段律師調(diào)查權的理解與爭議本次修法在刑事辯護制度修改、調(diào)整,具有重要影響的另一個方面是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是否有調(diào)查權。該爭議源于這次修法的立法技巧的運用。本次修法并未直接將辯護權是一項憲法權利,嫌疑人在任何階段有權
5、獲得辯護人的幫助。這種辯護權的實質(zhì)直接寫進法條,而是在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基礎上微調(diào)了幾個字,使律師在偵查階段至整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地位的完整性得以確定。而剛剛在偵查階段得到辯護人的身份的律師,相應工作權利界限如何,該條文并未直接加以界定。這就是說,這時嶄新的辯護人的工作權利邊界還得參考本法的其他規(guī)定及一般原理來推測、論證。(一)辯護人事有調(diào)查權觀點的主要根據(jù)持此意見的專家學者認為,辯護人自然享有調(diào)查權,調(diào)查權是辯護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割裂。本次修法既然已經(jīng)承認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那么,就應
6、當名副其實地享有辯護權。從法律條文的層面,持此觀點的專家學者也找到佐證。新《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guī)定了辯護人的證據(jù)及時披露義務: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xiàn)場、未到達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jù),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這其中已然明確了辯護人收集的證據(jù)。這表明立法者本意是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有調(diào)查權。(二)辯護人沒有調(diào)查權的觀點的主要依據(jù)持此觀點的專家學者認為,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享有調(diào)查權是一個高度嚴謹?shù)膯栴},因此需要立法以明確授權的方式加以確認。持此觀點的專家學者也在《刑事訴訟法》相關
7、條文中找到了相應的論據(jù)。新的《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在此條文中,新《刑事訴訟法》已然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做什么,但沒有可以調(diào)查取證的內(nèi)容。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允許調(diào)查取證,那么就理所當然地應在此提出。三、三證會見與偵查、監(jiān)所機關的銜接三證會見是指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機關應當給予安排會見的制度。這次辯護制
8、度完善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將《律師法》的相關內(nèi)容整合到新《刑事訴訟法》中來。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制度就是三證會見。對此很多刑辯律師仍然憂心忡忡,擔心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仍面臨著《律師法》實施中同樣的變相審批、限制會見的種種情形。為此,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時,應妥善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以落實新《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立法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