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唐代死刑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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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唐代死刑適用制度  引言  在我國封建社會的歷史長河中,唐代無疑是最鼎盛的時期,而且還是從夏商一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發(fā)展水平最高的朝代。唐代的法制建設不管是從立法內容上還是立法技術上來看都顯示出了相當高的水平,不但是中華法系中的典型代表,在世界法律文化發(fā)展歷史中也占據極其重要的作用。死刑制度在唐代刑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相對于其他朝代來說,唐代的死刑制度是比較克制和寬緩的,從唐代的適用對象和適用程序上都能體現出唐代的“慎行”思想。所以,對唐代死刑制度進行研究,不論是在法學史上還是對當今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唐代死刑制度的罪名及適用對象  在唐代,關于死刑的

2、法定刑有絞刑和斬刑兩種。根據清末沈家本的統(tǒng)計,唐律中與死刑相關的罪名條款共有232條,其中絞刑有143條,斬刑89條。下面對唐代死刑的罪名及適用對象進行分析。  1.1謀逆罪及以上重罪  在唐代死刑制度的適用中謀逆罪及以上重罪占到了所有罪名的半數,謀逆也就是謀反、謀大逆、謀叛,具體來說是指謀反、謀叛、構逆、圖謀不軌等犯罪行為。[1]在唐代刑法中,將那些對沖擊到政權甚至為政權的穩(wěn)定帶來嚴重破壞的犯罪行為的打擊范圍和懲罰力度都予以擴大,將“謀”作為對政權破壞最大的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并且將這些犯罪行為明文規(guī)定排除在“八議”以外,得不到寬恕和赦免。除此以外,將這些犯罪行為還在“十惡”中也有

3、所規(guī)定,在刑法典比較突出的位置予以防止。這些都深刻地反映出凡是嚴重危害到統(tǒng)治者根本利益,向皇權發(fā)出挑戰(zhàn)的行為都是十分惡劣和不能寬恕赦免的,對待這些犯罪行為,不但要加倍進行預防,還要在立法中特別予以強調,在出現這些犯罪行為時更要嚴厲懲罰?! ?.2官吏贓罪  官吏贓罪是唐代贓罪中的一種,是身份犯的一種罪名,只對有公職身份的人員適用。在唐代有公職的人員當然也就是官吏,其具體犯罪行為包括枉法、不枉法、受所監(jiān)臨、坐贓和監(jiān)守自盜。在唐律中,關于對官吏以及其他公職身份人員贓罪的規(guī)定,在罪名上種類繁多,而且都很詳細具體,可以稱得上是完備。但是也并不是每一個罪名都可以被適用于死刑,也只有在出現監(jiān)守自盜、

4、盜所監(jiān)財物和監(jiān)臨主受財枉法這三種犯罪行為的時候,才可能會被適用于死刑?! ?.3其他罪名  在唐代刑律中,除了謀逆罪及以上重罪和官吏贓罪這兩大死刑罪名之外的其他死刑適用罪名也占到了三分之一,再具體到其中每一個的死刑罪名來說與前面所提到的兩種罪名相比之下,比例差距相當懸殊。其中在唐代后期皇帝所頒發(fā)的昭制中可以看出,這個時期死刑的適用主要集中在盜賊和強盜的犯罪行為。此外唐代死刑制度在適用對象上涉及到各個階層的人,其中最為集中的適用對象就是官吏大臣,在職位上沒有明顯的高等之分。在唐代社會中,官吏作為一種擁有特殊地位的人群,是聯系統(tǒng)治者和普通百姓之間的橋梁。在唐代立法中對官吏的行為規(guī)定了大量的條

5、款,由此可見唐代統(tǒng)治者對于官吏的態(tài)度以及在刑律當中對官吏行為規(guī)制的特別重視。所以,在唐代刑律中,死刑適用對象大多是官吏犯罪的規(guī)定也都是可以理解的。  2.唐代死刑適用制度的影響觀念  在唐代對死刑的適用上會受到各種觀念的影響,影響力大小不同,重點對以下幾個明顯影響唐代死刑制度的觀點進行討論?! ?.1禮法迭相為用的觀念  在我國古代社會,禮和法一直都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guī)范,同樣也存在于唐代社會當中,它們的內容不同。禮是禮儀道德領域的規(guī)范,主要是指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以及能夠與其相匹配的一整套禮儀規(guī)范。而法主要是政治統(tǒng)治領域的規(guī)范,是統(tǒng)治者用來進行國家管理和社會整頓的手段。雖然禮和法是兩種不同

6、的行為規(guī)范,但是對于統(tǒng)治者來說是同樣重要的,二者缺一不可。禮主要是對人們內心的一種修養(yǎng),教化的規(guī)范,積極地引導人們向善守法,而法主要是對人們行為的一種約束,以防人們胡作非為,與禮相比,法就是一種消極的防范措施。唐代統(tǒng)治者利用禮來對人們的內心進行約束,利用法來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二者相結合,這樣一來,天下就可以太平,社會也就得到了和諧和穩(wěn)定?! ?.2慎刑恤殺的觀念  清末的法學家沈家本曾經對唐代慎行恤殺的觀念大加稱贊和肯定,唐代統(tǒng)治者也將慎行恤殺的觀念當作是崇尚的刑罰觀念之一。慎行恤殺觀念是以民為邦本作為指導核心和理論基礎的。[2]孟子認為,如果統(tǒng)治者不按慎行恤殺的觀念來治國,當統(tǒng)治者出

7、現大的過失時,臣下反復進行進諫而統(tǒng)治者不予聽取時,統(tǒng)治者就應該交出手中的權力,當統(tǒng)治者做出傷害仁義、殘暴無道的行為時,臣下就可以將統(tǒng)治者予以驅逐或者進行討伐。慎行恤殺的觀念在唐律死刑的立法和執(zhí)行上都有顯著的影響。在死刑的立法上,唐律將死刑條款進行了大幅度的削減。將以往朝代殘酷死刑的執(zhí)行方式予以廢除,用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為絞刑和斬刑兩種,還對死刑適用的對象范圍進行了限制。  2.3公平的觀念  公平的觀念是我國古代社會中一種重要的社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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