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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罪犯再社會化罪犯再社會化是通過發(fā)揮刑罰的矯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過遷善,再度適應社會;作為一種現代刑法思潮,體現著法治、人道和效益,價值追求和時代精神,是社會法治建設的一部分。它是再社會化的重要形式之一。罪犯通過再社會化,可學得一定的勞動技能,樹立法制觀念,加強社會責任感,改變過去的惡習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狀態(tài)過渡。一、罪犯再社會化的社會意義罪犯再社會化的社會意義是將犯罪分子從社會不合理與反社會行為的惡性循環(huán)中解救出來,從而有效地防止和減少重新犯罪;它是監(jiān)獄提高改造質量,增加“改好率”降低“重犯率”的重要保障;也是
2、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向國家社會主義建設輸送合格人材,加速國民經濟高速、健康發(fā)展、構建和諧社會的一種積極因素。二、罪犯再社會化的內容人社會化的內容包括政治社會化、道德社會化、性別社會化、民族社會化、法律社會化等。人社會化的最終目標是成為合格的社會成員,達到在社會互動中能夠恰當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環(huán)境建立起和諧的關系,這也是人社會化的最高境界。罪犯是一個特殊的人,...法律社會化的缺陷是罪犯共同的、明顯的特征。因此,對罪犯再社會化內容是以法律再社會化為主,同時也要根據罪犯個體的情形,對其他社會化的缺陷進行“修補”。罪犯法律再社會化是
3、對其法律社會化缺陷所作的“修補”?!靶扪a”的目標與法律社會化目標是一致的。這樣,罪犯再社會化實現與法律社會化實現面臨同樣的問題。刑罰的目的是預防和減少犯罪,一方面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告誡社會上一般人為避免懲罰應遵守法律。那么,這個“守法”要求的程度有多高?是服從、認同還是達到內化?一般地,罪犯在服刑期間,對過去行為反思時會產生不同的情感狀態(tài)。主要有:?(1)有的罪犯因刑罰效應和教育改造而認罪服法,真誠悔悟。?(2)有的罪犯則從功利角度,衡量所犯罪行獲得的利益或滿足與受到的刑罰懲罰的得失,由此計算犯罪是否合算。?(3)還有的罪犯是分析作案失敗的原因,從中總
4、結“經驗”等等。????一般說來,知罪認罪者,經過教育改造,認同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犯罪意識的頑固性和對改造的抵抗性較弱,比較容易接受新的價值觀念,愿意與社會和諧相處,盡早進入自覺改造的階段。而對于那些具有“不合算心理”、“失策后悔心理”的罪犯而言,他們知法、懂法,法律懲罰對他們具有威懾力,但內心不接受法律,只要有“合算”或“萬無一失”...的時機,就會鋌而走險,因此,遵守法律是功利計算的結果,對他們而言,很難實現法律規(guī)范的內化。事實上,法律社會化層次表明,即使是一般社會成員,法律社會化程度存在很大差異,那么對罪犯而言,在不同罪犯個體之間實際效果的差異同樣是不可
5、避免的,有時,這種差異還會表現得相當大。如果我們把法律再社會化目標僅僅理解為自覺遵守法律,顯然是同現實是不相符的。我們不能排除有的罪犯,其再社會化是難以實現的情況。?三、實現罪犯再社會化面臨的問題人是可以改造環(huán)境的,環(huán)境也改造人,人的個性心理特征和生活習慣是在一定的環(huán)境和教育下,主觀和客觀相互作用的結果,同時也能隨著客觀環(huán)境的改變而發(fā)生改變。對罪犯來說,監(jiān)獄是小社會環(huán)境,是對犯人執(zhí)行刑罰和教育改造的地方,這種特定的改造環(huán)境對罪犯具有懲罰、隔絕、抑制、威懾與警戒及改造矯治作用。對監(jiān)獄而言,要實現罪犯再社會化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罪犯再社會化目標與再社會化過程的矛盾。罪犯再社
6、會化目標是回歸社會后,成為一名守法公民,即在各種社會情境下,明確自己的社會地位、身份和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是在正常的社會互動中,通過觀察學習、模仿等方式習得。而監(jiān)獄是個封閉、人際關系單一的環(huán)境,在這個特殊的環(huán)境中,只有監(jiān)獄人民警察和罪犯兩種角色。發(fā)生在他們之間的互動也有兩種:一種是監(jiān)獄人民警察與罪犯之間的互動;另一種則是罪犯與罪犯之間的互動。(一)監(jiān)獄人民警察與罪犯的互動對罪犯再社會化的影響...監(jiān)獄警察既是監(jiān)獄機關刑罰執(zhí)行、懲罰與改造罪犯職能的實際履行者,又是罪犯再社會化的教育者,不同角色決定了監(jiān)獄警察與罪犯的關系不同。作為刑罰職能的履行者,監(jiān)獄
7、警察與罪犯之間是懲罰與被懲罰、改造與被改造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監(jiān)獄警察處于一種主導地位,正是監(jiān)獄警察地位的強勢使得他們對罪犯擁有一種絕對支配的欲望,單一強調刑罰的威懾力,關注監(jiān)獄監(jiān)管安全和對罪犯控制。然而作為教育者,監(jiān)獄警察與罪犯之間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這是一種平等關系,這就決定了監(jiān)獄警察不可能擁有絕對的控制罪犯的權利,這樣在同一環(huán)境中,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同角色對其提出不同的角色要求,導致角色沖突,造成監(jiān)獄警察心理和行為的不協調,這對罪犯改造產生不良影響。對罪犯而言,他們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地位和角色,監(jiān)獄不僅剝奪了他的人身自由,而且要改變他原有的自我認同和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