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義應有之義

程序公義應有之義

ID:32883100

大小:187.02 KB

頁數(shù):3頁

時間:2019-02-17

程序公義應有之義_第1頁
程序公義應有之義_第2頁
程序公義應有之義_第3頁
資源描述:

《程序公義應有之義》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程序公義應有之義自2015年12月9日,《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再次排上立法會議程以來,五次會議中已經(jīng)因法定人數(shù)不足而流會三次。當中泛民議員要求點算人數(shù)195次,虛耗超過37小時,再辯論中止/休會待續(xù)及付委專責委員會的議案24小時,真正審議條例草案不足12小時。個多月來,泛民議員不斷歸咎政府不顧民意,指責政府對三項建議修正案寸步不讓,又不肯撤回條例草案,想要「強行」通過法案。泛民議員聲稱有會議也不出席,是履行職責,維護港人自由。事實是否政府無理至此?就讓我們回歸基本步看看。香港的立法工作多年以來建立的優(yōu)良體統(tǒng),就是政府因應社會的發(fā)展和

2、需要,對議題作初步探討,并透過咨詢公眾,收集、研究不同持份者的意見和證據(jù),以訂出立法建議,推薦予立法會審議。對重大的條例草案,立法會都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更會邀請代表團體出席表達意見。法案委員會審議完畢,會把條例草案交立法會大會辯論,政府和每一位議員都可以提出修正案。通過法案或建議修正案與否,由立法會決定。對社會上敏感的議題,當不同持份者有不同強烈意見時,上述的立法體統(tǒng)尤為重要,確保行政及立法機關都不偏聽,所做決定都以香港整體最大利益為依歸,避免權宜行事。程序公義,毫無疑問,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孕育立法建議的過程中,就要透過公眾咨詢,給不同的持

3、份者在社會上一個公平表達意見的機會,合符自然公義,也和海外法制成熟的地方的做法一致,是法治的一塊基石。自2006年起,對版權條例進行的修訂工作正是一例,皆因涉及不同持份者的權益和要求,平衡絕對不易,才會久經(jīng)三度正式咨詢。僅自2013年以來,我們和業(yè)界和網(wǎng)民組織會面40多次,出席十多個大小論壇,詳細討論政策細節(jié),積極改善立法建議。目前的條例草案,已反映過往多年的討論共識,本身絕對是平衡、成熟的方案,才交今屆立法會審議。專責的法案委員會,各大政黨的代表都有參加,經(jīng)16個月共24次會議近50小時的討論,去年11月支持恢復二讀辯論,接連四個星期的內務委

4、員會會議備悉,沒有議員2反對。審議條例草案的進度和恢復二讀的時間,決定權在立法會,一直公開,政府已充分配合及協(xié)助。立法程序至今,就是立法會議員正當履行責任,開會辯論法案及建議修正案的優(yōu)劣,考慮是否支持建議修正案及法案并進行表決。政府對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有保留的理據(jù),已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清楚交代和討論。就以公平使用為例,有關的建議涉及版權制度根本的改動,爭議極大。澳洲1998年以來四次探討未果,最新一次始于2012年,至2014年澳洲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制度上采納公平使用,取代公平處理。2015年,澳洲政府就此開展經(jīng)濟效益分析,并就全面的知識產(chǎn)權安

5、排進行調查,尚未有任何立法決定,可見課題絕不簡單。香港早于2004-05年,也曾就此建議咨詢公眾,結論是不采納。今次始于2006年的立法工作,研究采納公平使用這個重大課題,一直都不是立法焦點所在,至2015年7月及10月法案委員會的會議,方有討論建議的修正案。我們同意網(wǎng)絡生態(tài)的發(fā)展一日千里,有必要確保版權制度與時并進,但這不會得出可以跳過公眾咨詢和社會討論,今天就改轅易轍的結論。我們已承諾盡快再行檢討公平使用這建議,原則上的堅持,是透過公眾咨詢,給各方持份者一個公平表達意見、鋪陳正反理據(jù)的機會,社會有所討論。這是政府公平面向香港不同社群的應有之

6、義。明明是探討不足、影響深遠的建議,社會上持份者的聲音不只一把,為什么只是要公道兼聽各方意見就被指為寸步不讓,與民為敵呢?我絕對同意立法會二讀條例草案后,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可以辯論政府不接受的建議修正案,更有權力通過或否決,這是立法程序一部份,立法會承擔責任。政府向來恪守程序,但也期望議員履行責任審議。立法會審議有爭議的法案,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有爭議就不出席會議以逼迫政府非立即接受三項建議修正案不可,由少數(shù)拉布議員決定,對尊重程序公義但反對建議修正案的持份者,又是否公平?如果政府讓步,這等同剝奪廣大社會人士能夠透過公眾咨詢,去知悉、

7、了解及討論公共政策議題的權利。動員不開會的議員說要守護言論和創(chuàng)作自由。我要重申,言論和創(chuàng)作自由的憲制保障見于《基本法》的第27、34及140條,也彰顯于《版權條例》下的各項新舊明文豁免,真是大是大非的話,更有第192條3確認公眾利益至上的終極保障。條例草案固受此限,也和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的法律規(guī)范看齊,為什么偏偏香港采納,就有荒唐的結果?現(xiàn)在的爭抝,是政治,不是法理。繼續(xù)下去,優(yōu)良的立法體統(tǒng)只會消秏殆盡。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最后就只剩下政治權宜,任恐懼玩弄。商務及經(jīng)濟發(fā)展局局長蘇錦梁2016年2月3日

當前文檔最多預覽五頁,下載文檔查看全文

此文檔下載收益歸作者所有

當前文檔最多預覽五頁,下載文檔查看全文
溫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數(shù)學公式或PPT動畫的文件,查看預覽時可能會顯示錯亂或異常,文件下載后無此問題,請放心下載。
2. 本文檔由用戶上傳,版權歸屬用戶,天天文庫負責整理代發(fā)布。如果您對本文檔版權有爭議請及時聯(lián)系客服。
3. 下載前請仔細閱讀文檔內容,確認文檔內容符合您的需求后進行下載,若出現(xiàn)內容與標題不符可向本站投訴處理。
4. 下載文檔時可能由于網(wǎng)絡波動等原因無法下載或下載錯誤,付費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載的用戶請聯(lián)系客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