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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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識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的論文關鍵詞:期待可能性/認識可能性/違法性意識可能性內容提要:認識不可能或認識錯誤都會影響期待可能性。認識可能性對責任的評價,在很大程度 上必須通過它對期待可能性的評價之后才能得以實現。以違法性意識不可能性阻卻期待 可能性,更好地處理了社會防衛(wèi)與個體自由之間的關系。判斷違法性意識的可能性,首 先要檢驗行為人對于行為的法律性質是否給予了必要注意,其次要分析行為人的具體表現。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包括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和對法律的認識錯誤。關于對事實認識錯誤 的處理意見,理論上的認識比較一致,只是實踐中如何具體把握其標準還需要進一步研 究。而關于法律認識的錯誤,理論上存在爭

2、議,有的學者主張將它作為阻卻犯罪的事由 ,有的主張將其作為減免刑罰的事由?,F實生活中,行為人由于對行為的法律性質或者 行為的客觀事實發(fā)生錯誤認識而實施了在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事件比較常見, 對此,如果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或者一致的意見,那么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勢必出現適用刑法 不一致的現象。由于考慮到認識以認識可能性為基本前提這一獲得共識的命題,我們可 以嘗試著運用期待可能性的相關理論,解決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問題在實踐上的難題。本 文以討論認識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的關系為出發(fā)點,闡述違法性意識的可能性的具體把 握,希望對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有所裨益。一、認識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的一般關系過去很少

3、有學者意識到認識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之間的內在關系,自德國學者馬可圖 斯討論兩者之間的內在關系后,墨拉赫、木村龜二、佐佐木養(yǎng)二等學者才對此做了進一 步的分析。.馬可圖斯認為,在過失中存在的不正常動機,減少了行為人關于因果關系認識的顧慮 ,基于這種原因,因果過程的判斷容易發(fā)生錯誤。例如在著名的“癖馬案”中,如果駕 馭者強行要求換馬,就會面臨解雇的困境,對駕馭者而言,這妨礙了他進行“深入全面 的考慮”,但是,判例中對此沒有任何敘述。如果行為人的處境在理論上受到重視,那 么在適用期待可能性時,動機形成的狀態(tài)和類型將被視為特殊動機并可妨礙認識可能性 。(注:參見[德]卡爾·恩格休:《刑法的故意

4、·過失的研究》,莊子邦雄等譯,一?!∩?989年版,第536-537頁,第538頁。)馬可圖斯試圖以認識的可能性為基礎,說明期 待可能性的事由,但他的理由并不充分,因為上述事例中其實并不欠缺認識可能性,從 而不能說明“期待可能性”和認識的可能性之間的關系。不過,盡管認識的可能性和期 待可能性具有不一樣的意思,(注:參見[德]卡爾·恩格休:《刑法的故意·過失的研 究》,莊子邦雄等譯,一粒社1989年版,第536-537頁,第538頁。)但是,當避免結果 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之間的界限比較模糊時,我們通常將它當作認識問題對待,這為 我們深入認識期待可能性提供了新的途徑。墨拉赫提出“歸責可

5、能性”,它分為行為的答責性和責任。行為答責性是指在預定的 正常動機形成的情形中,由于所有的人應該作出同樣的行為決意,所以行為者也應當可 以作出某種決意;否則就要給予無價值判斷,即使對少年和精神病人也存在“行為答責 性”;而責任是個別的,它是針對行為人自身的、行為之際的非難。因此,當欠缺違法 的認識或者違反過失中的注意義務是不可避免之際,責任被阻卻。(注:參見[日]木村 龜二:《犯罪論的新構造》,有斐閣1966年版,第436-438頁,第438-439頁,第435-43 6頁,第438頁。)即期待可能性是無價值的判斷,屬于行為答責性范疇;而認識可能性 是非難的判斷,屬于責任范疇。(注:

6、參見[日]木村龜二:《犯罪論的新構造》,有斐 閣1966年版,第436-438頁,第438-439頁,第435-436頁,第438頁。)這意味著,墨拉 赫企圖通過概念的構造,把期待可能性與違法性的認識以及該認識的可能性完全分離。日本學者木村龜二認為,在關于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的行為決意中,應當包含違法 的認識或該認識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與違法性認識或該認識的可能性,都是作為責任 基礎的、責任的要素。而且,違法性認識以及該認識的可能性,是行為者決意中的責任 的認識要素;期待可能性則是關于行為者決意的責任的意思要素。作為責任的意思要素 的期待可能性,是以作為責任的認識要素的違法性認識及該

7、認識的可能性為前提條件的 ,前者是著眼于外部情形的責任要素,后者是決意中著眼于動機形成的內部責任要素, 如果說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那么兩者具備才有責任非難的可能。與之相應,作為責 任阻卻事由的違法認識的不可能性,不是決意之際的外部情形的異常,而是正常的、普 通場合的問題,期待不可能性是外部的、情形異常的場合的問題,兩者處于二者擇一的 關系,具有責任非難的界限的兩極的意味。(注:參見[日]木村龜二:《犯罪論的新構 造》,有斐閣1966年版,第436-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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