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功能翻譯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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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國功能翻譯理論蘇珊·巴斯內(nèi)特和安德烈·勒菲弗爾(2001:l)認為,西方翻譯研究發(fā)展史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對等,這一曾經(jīng)至關重要的概念,逐漸淡化,并最終消解。20世紀70年代后期,隨著經(jīng)濟全球化的發(fā)展,翻譯活動更加頻繁,各種文本類型的翻譯需求迅速增加,非文學文本成為翻譯研究的重要考察對象,德國功能翻譯學派應運而生。這個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卡塔琳娜·賴斯(KatharinaReiss)、漢斯·弗米爾(HansJ.Vermeer)、賈斯特·赫爾茲-曼塔利(JustaHolz-M?ntt?ri)和克

2、里斯蒂安·諾德(ChristianeNord)。德國功能翻譯學派為翻譯理論研究提供了嶄新的視角,其代表理論有:賴斯的功能主義翻譯批評理論(functionalcategoryoftranslationcriticism),即文本類型理論(texttypology);弗米爾的目的論(skopostheory);赫爾茲-曼塔利的翻譯行為理論(theoryoftranslationaction)和諾德的功能加忠誠理論(functionplusloyalty)。由于多元體系翻譯觀的影響,與原文文本至高無

3、上觀念緊密相關的等值標準逐步被側(cè)重目標系統(tǒng)(targetsystem)的觀念所取代。1.2.1 功能翻譯學派的理論基礎卡爾·布勒于1934年提出了語言功能“工具模式”,對功能翻譯理論有深遠的影響,為賴斯的文本類型學和弗米爾的目的論奠定了基礎。1.2.1.1 布勒的語言功能工具模式布勒的語言功能“工具模式”包含以下組成因素:語境(context):語言的“表現(xiàn)功能”,涉及符號與世界的關系;說話者(speaker):語言的“表達功能”,涉及符號和說話者的關系;受話者(hearer):語言的“感染功能

4、”,涉及符號與受話者的關系;符號(sign)。布勒根據(jù)語言工具模式中的組成成分及其關系,區(qū)分了三種語言功能:信息功能(theinformationfunction)、表達功能(theexpressivefunction)、感染功能(theappellativefunction)。他進而提出依據(jù)文本主要功能對文本進行分類(張美芳2005:65)。有一些文本明顯試圖影響讀者的觀念,一些文本意在產(chǎn)生某種美學效果,另一些則只是傳達信息。布勒據(jù)此區(qū)分出三大文本類型:意動型文本(conative)、表達型文

5、本(expressive)和信息型文本(representative)(周橋2006:81)。1.2.1.2 雅各布遜的語言功能模式雅各布遜發(fā)展了布勒的語言工具模式,提出了語言功能模式。這個模式有六個組成要素:信息、語境、信息發(fā)送者、信息接收者、接觸渠道、代碼和話語功能。他根據(jù)各個組成要素之間的關系,把話語功能分成五類:信息功能、表情功能、感染功能、寒暄功能和詩學功能(張美芳2005:67)。1.2.2 譯功能翻學派的主要理論賴斯的文本類型理論將文本功能列為翻譯批評的一個標準,即從原文、譯文兩者

6、功能之間的關系來評價譯文。弗米爾則以文本目的(skopos)為翻譯過程的第一準則,發(fā)展了功能派最主要的理論:目的論(theskopostheory)。而曼塔利比弗米爾更進一步地拓展了功能主義翻譯理論適用的領域。她的理論以行為理論為基礎,針對包括文本轉(zhuǎn)換在內(nèi)的所有跨文化轉(zhuǎn)換形式,而重點放在翻譯過程的行為、參與者的角色和翻譯過程發(fā)生的環(huán)境三個方面。1.2.2.1 賴斯的文本類型學卡塔琳娜·賴斯(KatharinaReiss)于1971年出版了《翻譯批評的可能性與局限性》(Reiss1971/2000

7、),首次提出了功能類別的問題。該書借鑒了對等論,但卻標志著德國功能翻譯學術分析的開端。一、理論簡介賴斯認為語篇才是翻譯單位,而不是單詞或句子,因此應當尋求語篇層面的對等。賴斯試圖創(chuàng)立一種基于源語文本和目標語文本功能關系的翻譯批評模式。她認為翻譯的目標是“目標語文本和源語文本在思想內(nèi)容、語言形式以及交際功能等方面實現(xiàn)對等”(Reiss譯本1989:12),這樣的翻譯可以稱為“完整的交際行為”。然而,賴斯發(fā)現(xiàn),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情況下不可能做到對等,有時也無需對等。因此她在“翻譯批評的客觀研究方法”一文

8、中解釋了一些與對等論相違背的例外情況。有時譯文所要實現(xiàn)的目的或功能不同于原文的目的或功能。例如,將一篇英語童話改編為漢語的舞臺劇,把莎士比亞的戲劇翻譯成外語課堂教材。有時是譯文讀者不同于原文預定的讀者對象,例如把《格列佛游記》翻譯成兒童讀本,或因商業(yè)原因?qū)⒅庉嫵删哂胁煌庾R形態(tài)的版本。賴斯認為應該把這些例外情況排除在“翻譯”的范圍之外,并建議將其稱之為“轉(zhuǎn)換”(transfer)。在以上這些情況下,翻譯的功能優(yōu)先于對等論的標準。翻譯批評家不再依賴對原文特征的分析,而是要根據(jù)翻譯的環(huán)境來判斷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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