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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UOYANGNORMALUNIVERSITY2008屆本科畢業(yè)論文論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院(系)名稱管理科學系專業(yè)名稱公共事業(yè)管理學生姓名Klkjklj學號040244001指導教師Mkl碩士完成時間2008年5月7日11論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Nkjl管理科學系公共事業(yè)管理專業(yè)學號:040244001指導教師:nn碩士摘要:如何充分發(fā)揮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加強公眾在行政立法中的參與,切實在立法階段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已成為當前行政立法領域特別是在地方性行政立法及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公眾參與在行政立法中有著重要意義與價值,公眾參與行政立法也是我國民主政
2、治建設應有之義。在我國,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程度普遍偏低,行政民主化進程受到制約,要強調公眾參與在行政立法中的積極作用,通過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與方式確保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實現(xiàn)行政立法民主化。關鍵詞:行政立法;公眾參與;民主依法行政是我國政府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原則和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礎,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因此行政立法已成為依法行政,建設法制化政府的重要內容。從1980年至今我國頒布了300多部法律,其中有關行政方面的法律占據了立法總量的一半以上,以制定法律規(guī)章為主要內容的行政立法工作,在推進我國行政法制化過程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行政立法不僅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而
3、且是行政機關管理社會的重要手段。行政立法極大地規(guī)范和指導著公眾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立法是否真正體現(xiàn)民意,行政立法的內容是否科學合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機關所立之法須為良法,能夠真正彰顯法的民主和權威,所以行政立法必須有公眾的參與。隨著法的規(guī)范作用與保護作用日益提高,公眾參與意識的不斷增強,以及行政立法與社會公眾的密切聯(lián)系,所以公眾參與行政立法成為一種必然趨勢。一、我國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意義與現(xiàn)狀公眾參與作為一種完善行政立法的途徑與方式,有著極其重要的價值與意義,對于公眾參與行政立法意義與現(xiàn)狀的研究由來已久,筆者歸納如下:(一)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意義行政立
4、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活動。行政立法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普遍具有的職能。11行政立法的主體雖然是行政機關,但是行政機關進行立法、制定法規(guī)和規(guī)章不能閉門造車,必須通過適當的途徑和方式聽取和吸收民眾的意見,讓民眾參與行政立法,即所謂的公眾參與。參與行政立法需要有制度保障,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行政立法的公眾參與機制。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有利于行政立法正確地反映人民的意志,而不僅僅反映行政機關的意志;有利于行政機關全面地了解各種不同的利益要求,使行政立法的內容更加科學合理,進而提高立法質量和行政機關立法水平;有利于使行政立法的最終結果得到公民的認同
5、和支持,增加政府威信,正如:“程序的正義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啟發(fā)社會成員的良知,增加統(tǒng)治階層的凝聚力,提高和強化統(tǒng)治者的權威?!盵1]此外,“人們一旦參加程序,那么就很難抗拒程序所能帶來的后果,除非程序的進行明顯不公。無論把它解釋為參加與服從的價值兌換機制,還是解釋為動機與承受的狀況的布局機制,甚至解釋為潛在的博弈心理機制,都無關宏旨。重要的是公正的程序在相當程度上強化了法律的內在化、社會化效果。”[2]建立公眾參與機制還有利于增強公眾的民主參與意識,增加政府立法的透明度,防止行政機關恣意妄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關門立法可能產生的恣意專橫和立法偏私現(xiàn)象,降低行政立法、執(zhí)法成本
6、;而且公眾參與是以程序的正當性彌補行政立法權正當性的不足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行政效率。(二)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現(xiàn)狀近年來,隨著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逐步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逐步朝著良性互動的方向發(fā)展,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理念也逐步滲透到行政立法領域,各地在公眾參與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們也看到,由于現(xiàn)行的立法程序中對于保障公眾參與權利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和模糊,導致行政立法機關在立法程序中擁有大量的程序主導權和自由裁量權,公眾參與往往處于消極狀態(tài),其參與權利容易被漠視,其功能和作用的發(fā)揮仰賴于行政立法機關的指揮和調
7、度,其參與意見難以得到尊重并產生實效。如立法主體的壟斷性地位,起草部門無法擺脫的部門利益,委托專家立法矛盾重重,公眾參與形式主義傾向等等。長期以來,我國行政立法從立法規(guī)劃、立法提案、到起草立法草案,再到正式草案的確立,無不是國家機關占據重要地位甚至是壟斷性地位,缺乏社會各界、各階層的民眾參與立法的暢通渠道。因此,也有人稱之為“官僚法”。此外,11由于相應的歸責機制和參與權利保障機制的不健全,公眾對行政立法主體濫用行政權力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無從訴諸于有效的救濟途徑,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公眾參與徒有形式而沒有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