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案不同判”的反省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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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同案不同判”的反省與思考更多資料請登錄www.corwing.com  司法與民意是一對平行線,二者只能無限接近,卻不可相交。反映在現(xiàn)實層面上,司法公正與否體現(xiàn)著法律效果,民意哀怨如何體現(xiàn)著社會效果。兩個效果要統(tǒng)一,就要求司法與民意這對平行線盡可能的接近乃至重合。然而,這幾年屢次不斷出現(xiàn)的一些于法相左、民怨載道的案例,使得司法與民意這對平行線逐漸脫離了他們各自的軌跡,出現(xiàn)了“撞車”的局面,“同案不同判”便是這車禍的幕后推手。本文從“同案不同判”的概念談起,列舉了典型案例,從而引發(fā)了筆者對“同案不同判”的反省和思考,重點探討了解決這一現(xiàn)象的幾點建議,拋磚引玉,

2、以期努力實現(xiàn)“同案同判”?! ∫?、“同案不同判”概述及典型案例  “同案不同判”是通俗的說法,指上下級法院之間、不同法院之間、不同庭室之間乃至不同法官之間,對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徑庭的判決結果。與之類似,還有同罪不同刑、同刑不同執(zhí)、同事不同制、同命不同價等表達,都是對于司法領域“同等情況不同對待”的具體概括和表述?!巴浮敝饕侵竿惏讣袛鄻藴蕬▋蓚€方面:一是訴訟標的種類相同或相近;二是法律構成要件事實相同或相近。如果兩個訴訟標的或法律構成要件事實基本相同的案件,裁判結果主要方面不一致甚或相反,即屬于“同案不同判”。盡管“同案同判”作為司法基

3、本原則被普遍接受,但放眼我國司法現(xiàn)狀,“同案不同判”在不同層級法院、不同地區(qū)甚至同一個法院的不同庭室,甚或在很短的時間段里相同庭室的不同法官之間還是普遍存在的?! 〉湫桶咐缭S霆案和與之高度一致的何鵬案。許多人都認為兩案是比較典型的“同案”--同是針對ATM機,同是惡意透支,同構成盜竊罪,同是數(shù)額巨大,甚至一審都同被判處無期,然而其最終判決結果的差別是“極其巨大”的--一個被從無期改判為五年,一個被繼續(xù)維持無期。再如,前年,成都孫偉銘醉駕案造成4死1重傷,被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醉酒駕車致6死7傷的三門峽交通肇事案司機王衛(wèi)斌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4、零6個月……連續(xù)發(fā)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卻存在較大差異。民事案件方面,如王海打假索賠系列案,打假名人王海因購買假貨,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雙倍賠償,在天津市兩個區(qū)法院得到兩次完全不一樣的判決。一個法院以王海是知假買假不屬消費者為由,駁回了其雙倍賠償?shù)恼埱螅欢硪粋€法院卻支持了王海的訴訟請求。同樣的事實,得到的是兩種不同的判決,法院的判決到底有沒有確定性,難免不引起人們的質(zhì)疑?! ∵@還不算完,激起社會一片哀怨的最終導火線要數(shù)云南“賽家鑫”案。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

5、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45498.5元。而備受關注的李昌奎案則經(jīng)歷了由“死刑”到“死緩”再到“死刑”的“一波三折”: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判處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終審判決;8月22日經(jīng)云南省高院再審后終于塵埃落定,身背兩條人命的案犯李昌奎最終又被改判為死刑。均屬故意殺人案,且對比藥家鑫案,李昌奎案有過之而無不足,先后的判決卻何故如此讓社會難以接受?若不是社會輿論的壓力,又

6、會是怎樣一個結果?種種質(zhì)問發(fā)人深省、讓人思考?! 《ⅰ巴覆煌小碑a(chǎn)生原因  思來想去,當下“同案不同判”現(xiàn)象產(chǎn)生的原因,大致歸結為以下幾方面:  第一、我國立法模式固有的缺陷。我國奉行成文法模式,制定法具有較強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一是語言表達能力有限,彈性語言表達法規(guī)發(fā)條容易引起歧義,這一弊端在法律實踐中無法回避,司法裁量不得不借助于法官對這種不確定和模糊之處進行解釋。二是制定法的抽象性導致原則條款大量適用,法官在運用法律規(guī)則審判時,不可避免的要對法律規(guī)則進行解釋和推理,當法官以法律原則為理解法律和進行法律推理的基點時,不同的法院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釋和推理,而

7、不同的法官也會因為知識、性格、經(jīng)驗的不同對同樣的案件作出不同的理解和推理而導致不同的判決。三是制定法本身的遲鈍和滯后性,正如梅因所說:“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是或多或少的走在法律的前面”。這使得法院陷入了這樣一個困境:一方面,法院不能以沒有法律依據(jù)為由而拒絕審判;另一方面,如果受理卻又確實面臨無“法”可以的困境。在此情況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可避免。  第二、法官自由裁量隨意性較大。正如上文所述,我國現(xiàn)存的立法模式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可避免,在法律不甚明確之處,依賴于法官必要的解釋和推理,而法官由于業(yè)務素質(zhì)、知識結構、性格經(jīng)驗等不同,直接導致了法官運用法律

8、審判時對法律解釋和推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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