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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沙利文原則到雷諾茲特權》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從沙利文原則到雷諾茲特權1964年美國的警官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在美國確立了公眾官員(publicofficials)起訴媒體誹謗,必須證明媒體具有“實際惡意”(actualmalice)的原則①,后來這個原則又被延伸到“公眾人物”(publicfigures,又譯公共人物)。這個在美國被稱為“里程碑”的案例,在我國業(yè)界已經(jīng)廣為人知,并且不乏有“引進”我國媒體名譽權案件的提議②。但是同為普通法系國家,英國卻拒絕沙利文原則,而隨著表達自由廣受重視,那里的誹謗法也有所發(fā)展。上世紀九十年代的雷諾茲案,是英國誹謗法的一個重要案例,此案確認,如果涉訟新聞內容涉及公共利益,而媒體的表
2、現(xiàn)又符合負責任的新聞業(yè)(responsiblejournalism),那么即使出現(xiàn)錯誤也可以免除責任③,這被稱為“雷諾茲特權”(ReynoldsQualifiedPrivilege)?! ±字Z茲案及其原則 1994年11月17日,愛爾蘭總理艾伯特•雷諾茲(AlbertReynolds)在議會下院宣布辭職。11月20日星期天,《星期日泰晤士報》英國版和愛爾蘭版都刊登了這個事件的長篇調查性報道。英國版題為《再見了,放高利貸的人》,占據(jù)了大約整版篇幅。愛爾蘭版題為《為何一個撒謊的人難以證明其作為愛爾蘭和平締造者的重要性》,長達3個版。這兩篇報道雖然都對雷諾
3、茲持批評立場,但愛爾蘭版詳細報道了全過程,而英國版則略去了一些重要內容,特別是沒有報道雷諾茲在下院的辯護聲明,雷諾茲對英國版的報道極為不滿,對泰晤士報公司及文章作者、編輯提起誹謗訴訟?! 〈税赣?996年11月初審,被告提出的一個抗辯理由為,本文屬于政治性報道,與公共利益有關,應該享有“受約制特權”(QualifiedPrivilege)④保護。法庭裁定政治性報道不屬于特權保護范圍,但鑒于作者和編輯沒有惡意,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便士。原告和被告均提起上訴。但是上訴法院的二審(1998)和上議院⑤的終審(1999),都維持了一審判決?! ‰m然上訴法院和上議院的判決與初審判
4、決一樣,都是判媒體敗訴,但是大法官們在判詞中提出一些重要原則,使得按照傳統(tǒng)普通法在誹謗案中很難勝訴的媒體大受鼓舞。法庭判決肯定媒體在民主社會的重要地位和功能,肯定涉及公共利益、受到公眾關注的新聞和言論應當受到特別保護?! ∩献h院大法官李啟新⑥在引用《歐洲人權公約》和歐洲人權法院判例、英國1998年《人權法》等文件中有關表達自由的規(guī)定后發(fā)表了一些重要觀點,他指出: “法庭應當格外重視表達自由的重要性。媒體履行‘警報’和‘監(jiān)視’的重要功能,對于媒體報道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是否有權知曉,特別是當報道涉及政治領域時,應當慎重對待。解決任何疑難應當有利于出版?!薄 ∷忉屨f,在
5、很多情況下,基于某種特殊利益,誠實地發(fā)表一些言論,即使這些言論不能被證明是真實的,但其發(fā)表的重要性高于名譽保護,普通法可以予以特權保護。這種特權有的是“絕對特權”(absoluteprivilege),例如法官、律師、證人在法庭上的言論;但在通常情況下,主要是“受約制特權”。雖然他不贊成把政治性報道列為一項新的受約制特權,但是他在列舉了以往誹謗案判決“受約制特權”保護的一些情況后指出:當一個人基于某種利益,或者職責、法律、社會甚至道義的需要發(fā)表意見,比如這種發(fā)表關乎公眾利益,發(fā)表時的表現(xiàn)又是負責的,就可以得到“受約制特權”保護。這自然也適用于新聞報道?! ∧敲丛鯓雍饬啃侣?/p>
6、報道是負責任的呢?李啟新提出,法庭可以考慮以下一些因素:1.對當事人(誹謗案件的原告)指責的嚴重程度;2.有關事項受到公眾關注程度;3.消息來源是否可靠;4.發(fā)表前是否作過核實;5.有關事項所處狀態(tài),例如是否正處于當局調查中;6.發(fā)表的迫切性;7.有沒有請當事人回應;8.有沒有報道當事人的意見;9.行文的格調;10.報道發(fā)表的現(xiàn)實環(huán)境和時機。李啟新說,上述是10點并非全部衡量標準,可視情況的變化而變化?! 》ㄍフJ為,本案的愛爾蘭總理下臺新聞無疑與公共利益有關,公眾有權知悉,但是衡量《星期日泰晤士報》報道的全部情況存在缺陷:愛爾蘭新聞官員曾告訴記者,雷諾茲要講的話,都會在下
7、議院交待,他會回擊所有對他的攻擊。愛爾蘭版的報道寫了這些內容,而英國版的報道卻只字不提,這樣的報道既不公正,也不準確,會對英國讀者產(chǎn)生誤導,所以不能免責,不過只需象征性賠償?! ±字Z茲案的影響 雷諾茲案把受制約特權推廣到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新聞報道,比起傳統(tǒng)誹謗法一味要求被告媒體承擔嚴格責任來,是一個很大的放寬。本案成為英國侵權法中的重要判例,英國本世紀出版的主要媒介法著作都詳細介紹此案,有些英國學者作出這樣的歸納:這些案例建立了一個原則,即涉及公眾“有權獲知”的出版,即使后來證明有錯,仍有可能受到特權保護,除非這種